郑宁博士做“丹麦监督专员制度与福利社会的考察及启示”的学术报告
2009年12月29日下午2点,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讲师,丹麦人权研究所(Danish Institute for Human Rights)访问学者郑宁博士做客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708室,做题为“丹麦监督专员制度及与福利社会考察及启示”的学术报告,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王建学博士后担任主持人。
郑宁博士在丹麦人权研究所访学四个月,专门对丹麦的监督专员制度进行了研究,同时也对丹麦这个福利社会进行了考察。郑宁博士的演讲分为两部分:丹麦监督专员制度和丹麦福利社会之考察。
第一部分:丹麦监督专员制度。分为三个方面的内容:监督专员制度概述、丹麦的监督专员制度、监督专员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一)监督专员制度概述:包括监督专员制度的概念;特征,包括独立、灵活、迅速、专业、积极、易接近、审查范围宽等;及此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蓬勃发展。
(二)丹麦的监督专员制度:
1、丹麦监督专员制度的设立目的即控制日益膨胀的行政权和对当时的行政监督机制的补充和完善。
2、发展历史:(1)1953年修改宪法:第55条:国会应当选举一至二名非国会议员来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2)1954年11月1日,《监督专员法》生效(The Ombudsman Act)。(3)1955年,第一任监督专员(Stephan Hurwitz)就任。(4)1961年,开始有权监督地方行政。(5) 1988年,第一次开始主动调查案件。
3、任免:(1)任命:每次国会大选之后产生,可连选连任,70岁退休。(2)任职资格:不得担任中央或地方议会议员;法学专业毕业。(3)罢免:不获国会信任时。
4、机构与预算:(1)机构:General Division和五个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副监督专员。(2)预算。
5、审查对象:行政机关(中央与地方)以及行使公权力的组织的行为的合法性及是否符合good administrative practice:(1)案件处理时间是否合理;(2)公务员的行为和态度是否正确;(3)行政机关是否为相对人提供了足够的信息;(4)行政决定的依据是否正当。
6、中央与地方监督专员的关系:哥本哈根市的监督专员(Civil Advice Service)成立于2004年,由市议会产生(City council):如果是地方的案件,首先提交给中央,则交由地方处理;如果已经提交给地方处理,公民不服,可以再向中央要求处理。
7、与国会的关系:(1)功能上独立于国会;(2)由国会任免,接受国会的一般指令(Directive),但非个案的命令,向国会作年度报告;(3)在发现立法缺失时,告知国会。
8、与法院的关系:(1)补充。(2)对于法院已受理的案件,监督专员应拒绝受理。(3)法院不受理或部分受理的案件,监督专员可受理。
9、程序:(1)依申请启动的程序:1)提起申请的条件:提交申请(书面、电子邮件、电话);在行为做出的12个月内提起诉愿;穷尽行政救济手段(复议先行)。2)监督专员决定是否展开调查,如果是,先交由有关行政机关做出回复,再将此回复交给申请人。3)作出决定:驳回诉愿请求、批评、建议、为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2)主动启动程序。
10、权限:(1)取得信息和资料;(2)传唤证人;(3)调查工作场所;(4)发现重要的错误或渎职行为,应当及时向国会法律事务委员会、有关部长和地方首长报告。
(三)监督专员制度对我国的启示:监督专员制度需要政治、法律和经济的条件和保障,我国是否能够引进?如果可以引进,该如何构架?主要考虑的问题:议会监督专员还是行政监督专员;中央监督专员与地方监督专员的关系;与信访、行政监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衔接。
第二部分:丹麦福利社会之考察。这部分主要讲述了丹麦的国情、政治制度、司法机关、经济、社会的情况。
(一)丹麦的国情概览:面积43096平方公里(不包括格陵兰和法罗群岛);人口543万。丹麦人约占95%,外国移民约占5%;全国为14个郡、275个县和格陵兰、法罗群岛两个自治领。
(二)政治制度:现行宪法于1915年制定,1920年、1953年两度修改;实行君主立宪制,国王与议会共同拥有立法权,国王通过由其任命的内阁部长行使行政权。国王即国家元首
(三)司法机关:法院分三级。全国有 1所最高法院、 2所国家法院和 82 所地方法院。此外,还有海事与商业法院、特别诉讼法院等专门法院。最高法院由 1 名院长和 17 名法官组成,院长和法官由政府(司法大臣)推荐,女王任命,任职到退休。法院独立行使职权。
(四)经济:1、农业发达,农民收入高,农村现代化程度高。2、
民风淳朴。3、工业发达,著名企业和品牌众多。
(五)社会:1、重视环保。2、高税收,高福利。3、方便、人性化的公共交通。4、英语是通用语言。
最后,郑宁博士为同学们提出了几个值得研究的人权课题:移民、农民工问题;法律援助问题;妇女、儿童权利;环保问题;刑事正义;公众参与等课题。
(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李希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