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语境中的公共参与
作者:魏健馨  
    摘要:  在宪法学语境中,公共参与有着极为丰富的内涵。公共参与是宪政理论中人民主权原则从抽象到具体的现实转换。在公共生活领域,公共参与是启蒙公民性、培育公共精神的民主实践,促使社会成员从个体的自然状态进步到公民的境界。在公共权力领域,公共参与是公共决策正当性的基础。因此,从宪法学的视角研究公共参与,不仅可以提升对公共参与所具有的宪法价值的认识,也会促使人们更加重视公共参与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在中国将要进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里程的背景下,公共参与深度和广度的拓展不仅可以提升宪法实践的现实水平,同时也能够成为促进法治进步的巨大驱动力量,并对实现社会整体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有极大的促进意义。
    关键词:  公共参与;人民主权; 公共权力
    公共参与(1)作一种民主的社会治理方式,与代“风险社会”(2)的概念相关,政治学和公共行政管理其关注度高,理研究也更深入。法学界在研究公共参与理的同,也开始在具体的社会践中行有益的尝试,其中比具有代表性的就是行政法学和行政管理中引入的行政听模式,以此集民意,化政府决策的民意基和行政管理的正当性。但从体上考察,公共参与的范和深度都有一定的局限性,与实现社会主法治国家长远的要求相去甚,需要念上的步和更有效的行力。因此,从法学的角加深公共参与的认识,探索更为规范的公共参与方式,中国的社会展和施都具有实际。在法学境中,公共参与有着极丰富的内涵。公共参与不法基本原中人民主从抽象到具体的现实转换,也是启蒙公民性和公共精神的民主践,公共参与的范化和制度化展,在提供公共决策的民主性和正当性基的前提下,有助于法秩序和和社会的形成和巩固。在中国入民主法治展新段的背景下,使公共参与沿着从法原 - 制度安排 - 公民行力的迹演,成法治步和社会持续发展的驱动力量。

一、公共参与是人民主现实转换

在政治学域,于公共参与知的重点在于公民的政治参与,在政府程中注重社会治理方式的民主属性。例如《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公共参与内涵的释义,公民通政治制度内的渠道,试图影响政府的活,特是与投票相关的一系列行1( P 3)。学公众参与内涵的理解呈化特点,体了学者们对公共参与持有不同的学偏好。19 60 年代考夫曼首次提出“参与式民主”的概念,将其功能定位于展人的思想、感情与行的力量。公共参与的践主要集中在微观领域,如社区治理或政策制定等,在法律意上被认为是一种公民利的运用,是一种利的再分配。1970 年代公共参与的域延伸到政治域,公民通与政府的对话,使在目前的政治、经济等活中无法掌握力的公众,其意在未来能有机会被列入考量[2][3]。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公众通一系列的正及非正的机制直接介入决策,以便增加对资源及管理部的控制。随着念的化,公共参与也被认为可以弥补传统精英主义积极投入的副品———即多数民众的政治冷漠和非参与。学者甚至将种不通间环节的自治描述强势民主”( 巴伯) ,具有公民“自我构建”行的深刻意4]。世界行将公共参与看做是一个,过这程利益相关者可以共同影响并控制展的向、决策和他所控制的源[5( P 17 18)之,依托于公共管理理下的公共参与,是社会管理的新和代社会的民主治理方式,同也被认为是到目前止,能化解和减少经济、政治、生和技代化程中所生的,越来越多的各种非自然风险的有效方法。

法学境中的公共参与是指,公民基于人民主,通行使法基本利,直接参与公共事和公共决策的公民行。其基本要素可以概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 1) 公共参与的主体是普通公民; ( 2) 在公共事和公共政策政府施加有效影响; ( 3) 个体依照自主意志参加活,在整体意上表现为全体公民的自治。在宏政治体制中公共参与的主体是公民,表明其法地位和享有予的基本利,并能通过积极有效地公民行动实现其作者的最高地位。公共参与是具有公民美德的全体公民,以公共利益于公共域中的各种事务进行的理性参与。在政府一方,公共力具有公共性,政府在公民个体不同偏好和利益求的基上,通过选择和确定公共政策的最佳方案来促公共利益的实现。在里需要明确的是,公共参与不是公共决策的直接决定机制,而是公共决策的最选择提供较为充分的民意基。公民作个体能在公共政策和公共事的决策程中,通各种有效的参与和表达形式,公共决策施加影响,在实现公民( 基本) 利的同,也公共行有效的督与制,呈出在宏政治体制下的公共参与是民主与理性的有机合,以避免两种可能的不利局面,直接民主制下的集体性政治狂有可能致的“多数人暴政”,或者接民主制下的精英治所造成的少数人断和擅断。

公共参与的法价在于实现了人民主从抽象到现实转换。众所周知,人民主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覆了“君主主”的基上提出的,充革命浪漫主激情的理。作一种精神力量,人民主激励着资产阶级革命手段成功地掌控国家政,并通成文法将其首要基本原。到目前止,随着民主法治的一步展,法原被几乎被当代国家所吸,不国家性和政权组织形式有何不同,成文法国家在确人民主本国法的首要基本原则这一点上是基本相同的。人民主最具有代表性的表述就是,确国家“一切力属于人民”。(3)人民主则针对社会以往曾经历过治和政治强权强调在民和实现人民之治,充分肯定人民在国家中的治地位,即由人民在公共生活中掌握公共力,决定自己的事一原在当代仍然具有大的生命力,但也在面着各种挑,其中之一就是: 人民作一个集合体,其内部已了分化的社会现实。那么,如何在人民主指引下,借助于更有效的公共参与方式,依然能够实现们对美好生活的合理期待,始是各国施的重点。

以人民主则为的公共参与经历了不同的段,并在具体方法上不断地尝试更加符合展要求的新形式。在政治程中展出来的公共参与具体践,已渐摆脱早期的幼稚形,而向于成熟和理性。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梭所倡的、适合于小国寡民的“直接民主制”,到当代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接民主制 + 任政府”的政治体制; 强调公意、行代民主,到当下商民主的; 从被的表达,到自的参与,公共参与能<, /SPAN>渗透到公共决策和公共事的每一个环节。公共参与的理践,也伴随着各国政治形和社会迁,不断地注入代的内涵。

公共参与与人民主在政治程中所展的两个密相关。其一,公共力的存在和取得具有正当性; 其二,公共力的运行受到格的限制和督,以实现和保障基本人。从实证的角度看,“人民”和“主者”是相抽象的概念,人民作者的理论逻辑,只有通可靠的途径转换政治现实才具有实际,否只能是停滞在面上的、理想化的文字表述。明,验证在民的真和水平,取决于社会公众通公共参与政府的各公共决策所生的实际影响(4),公共参与程能提供一个考察公共力是否具有真正意上的公共属性的机会,“当一个国家和它的公民之的关系呈出广泛策、平等的、有保的和相互制些特点,我其政个程度上是民主的。”[6( P 12)公共参与的法品就是在具体的政治程中显现出来的。

公共参与作民主治理方式之所以能够长持下来,并被发扬光大,正是因它能把人民主的内涵,转换的生活,使人民成上的主者。通全体公民以多数决的方式来行使政治力,形成周期性的民主选举和普遍的民主督机制,具有自下而上和普遍多元的特点。公共参与解决了施的基问题,同也是最的一个问题,即公共力的来源、配置和运行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具体而言,就是力机构的位由来占有、由哪些人来行使,同时还够对权行有效的督。公共参与最重要的表形式就是选举督,而且都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法。因此,在人民主下,人民的任首先是生政府,或者有接受或者拒将来治他的人的机会。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性和多元性,不存在全体人民能同意或者用合理论证的力量使其同意的独一无二地决定的共同福利,也不可能有任何绝对的存在。通公共参与至少能“重叠共( 罗尔)的形成,体民主社会的多元性,从而达成秩序状。因此,需要借助于公共参与机制来实现不同个体的最大社会需求的足,使关于整个社会的重大议题和需要管理的内容,能形成比一致性的意,并且具有合理性。公共参与要与制度化的选举和政府决策互相接,社会公众通公共参与提供基性民意,确定政府决策的价值导; 政治精英在此基专业性的选择和决策,由此构成民主的社会治理体制。

公共参与的法品质还在于它所来的多向交流和互的社会效果,其所体的民主性,已然不同于古典民主的被式、向性特征,而是极主的、自的和理性的公民行。公共参与的程,实际上也是在形形色色的个体之形成公共展目程。公共参与以个体的不同偏好和价值认前提,但又不以此为转移,通参与、对话商,在不同个体之达成实现公共利益的基本共,在追求公共利益的目之下足个体的不同需求。因此,公共参与也是促个人利益实现的机制,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形成良性关系,倡和促公共利益是实现个人利益的基,只有在公共利益实现的目前提下,才能更好地实现个人利益。

二、公共参与是公民行使参与的具体形式

公共参与作民主的践方式有充分的法依据,在法学理中被概括参与。中国1982 法第二条明确定,中人民共和国一切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定,通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管理经济和文化事,管理社会事。第 27 条第 2 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依靠人民的支持,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系,听人民的意和建,接受人民的督,努力人民服。第 35条的六大政治自由,第 41 条第 1 款,中人民共和国公民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有提出批和建; 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法失,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控告或者检举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告陷害。

参与权虽然不是法文本中基本利所使用的具体词语,但与基本利密切相关。一般认为,参与是一个集合概念,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等若干项宪利,或者直接将参与与知情、表达并列在一起行表述。(4法文本在人民主的指下,以公民基本利的形式确了与公共参与相关的利,为细严谨专门性公共参与制度规则设计提供了最高法律依据。

依据法学理,参与利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依据法理学原理,基本利的法律位高于法律利,是公民享有的最重要、最基本的利。当“利相互性”(5利会先于法律利而得救。如果一项权利被配置为宪利,在法律逻辑上就意味着这项权个体、社会、国家都具有重要意

公民而言,参与是“个人有的较为重要的利”[7( P 283),也是具有自我表利[8( P 4),与公民的法地位和主体性密相关。在践意上,参与权则现为公民的行力,公民享有参与,表明他( ) 可以自己有的智水平参与和理公共事含着公民自治的精神和独立的人格。在法学理中,参与法属性在于体民主价,是民主价在法律面的递进公共力形成直接制代社会不的是风险社会,同也要极回社会成的公共参与意<, /SPAN>和公共参与需求急速增的社会现实代科技展也公共参与提供了更多、更迅捷的手段和平台。因此,参与的配置和实现是必要的,也是必的。

法文本中关于参与定符合人性展的基本要求。人不具有自然属性,也兼具社会属性,人之所以成人主要是因其所具有的社会属性。按照斯洛的人本主心理学理,人生的最高境界就是自我实现,自我实现意味着人的潜能被充分地挖掘和发挥,个体的价得到充分地实现并被其他人和社会所肯定。而自我实现的前提就是社会首先要个体提供可以展示自我价的舞台,能够获得自我表的机会,通自我表走向自我实现的人生最高境界。人社会的整体展以个体的文明,目是要使每一个体都化到文明状,而不是少数人的断性展。个体在逐渐摆脱非理性的原始野蛮状之后入文明社会,物文明和精神文明成衡量人类进化的两个面。器物文明是物文明达的志,精神文明主要表现为个体有自主的思想空,有精神自由、思想和良心自由,人和事物的知能服从自己的良心判断,并在与其他个体的交往程中,在公共生活域,能修正自己的偏,克制和避免非理性状,从而有公民美德。

参与的主体是公民,就克服了传统公共参与以精英阶层或者依赖专家等特殊群体主要模式的局限性,尤其要避免“家失”[9]的象。有行能力的公民、所有的利益相关者,社会上、中和下,都可以通行使参与,在公共域以自主意志针对公共事务进行参与和表达。通过对政府公共决策施加有效影响,公共督和制。参与法价在于肯定公民自治,以此作激励机制成就公民的自我实现

国家而言,公民参与实现以国家承担义务为前提,即参与实现提供必要的政治施———包括良好的国家政治体制和政治制度的有效运行、公共参与的具体方法和途径。不同于古典自然利的实现方式,参与权处于国家政治体制之内,是政治国家提出的要求,其实现往往与国家的政治体制、政治程和政治秩序些具体的政治施密切相关。

参与国家力的分享,通过汇集民意影响公共政策的选择,以及影响公共政策的行效果,从而发挥对国家力的束力量。参与权对应于国家政治制度的展和完善,只有在国家制度有效运行的前提下,参与才能得真正的表机会和实现途径。如选举制度、代政治和政党制度等,能够为参与的行使提供通的途径,使越来越多的工作、特是重要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源的配置,以及关乎国民生的政策制定和程,都能有广泛的公共参与和公众支持,在保障公共力行使合法性的前提下,使公共事的管理、公共政策的行能取得正面的社会效果。事实证明,那些没有经过充分公共参与程序的公共事和决策,在程中更容易遭受社会公众的抵触。也有官意志致的决策失国家政造成了失。些从反面印由公共参与而得的透明度、公共决策的民主督是非常必要的。尤其在目前多元化和复化的社会背景下,不同利益群体之的利益求存在着巨大差异,公共决策的风险在加大,更加需要一个有效的民主机制———即参与式民主模式,不同的思想和立提供交流的平台,将不同的利益求都吸到体制内来表达,促成不同利益之的整合,最达成公共利益的目

此外,国家可以通过现代化展和科技步,参与实现提供更便捷的物条件和基础设施。在当下,网、信息技电脑、手机等类产品的普及,不断向人展示播方式的魅力。传统的信息断和控制已被打破,更多的公民知播信息已可能,代化的技支持使公共参与得更广泛和有效。当代国家力要面与以往全然不同的社会境和民情,“人民”作集合概念,其内部已分化,不同的利益求和价取向的群体共存,增加了公共决策的度。而封断式的公共决策传统必会加大公共政策的制定和风险,也会拉开政府和社会公众之的距离。政府要保持持性的公信力和政治威,只有通公共参与更好地体察民情和民意,听民意、集民意,保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增决策的民主性和正当性。由此,不可以使政策在制定程中能够获得广泛的社会基,也能使政策的程因得了必要的民意支持和助而得更为顺利。在长远的意上,通公共参与来促共同体内部不同利益集和不同利益群体之的交流和沟通、理解和妥,有助于国家的持续稳展和社会内部的和

三、公共参与是取民意的法程序

在肯定公共参与的法价的同,也应该看到,始存在着怀有的一些忧虑史的经验训证明,无序和非理性的公共参与,特是集体性的政治狂,不仅对政治程和政治体系有不良影响,甚至国家的宏政治体制也会生冲竟参与公共事的公众具有差异性,不水平有千差万,而且在价值观念上都有可能相去甚、南。正如古所云: 仁者仁,智者智。些差是因利益求不同造成的差,也包含着思方式、生活习惯、价取向、社会地位和立,甚至是生物学因素上的一些差。每一个体的具体差会直接影响公共事、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的识别能力和判断果,同时导致形成共和公意的艰难。而且,在特定条件下,每个人都不能完全排除非理性的冲利避害的本能,不能超越对现实利益和既得利益的考量,尤其当公共事关乎到自己切身利益的候。因此,在法学野中公共参与的制度化和范化具有多重意涵,一方面,公共参与和参与只有通制度安排才能具有实证的法律效力,并将其中含着的民主价予以可。另一方面,通正当法律程序克服和降低公共参与的无效率和非理性,从而保障公共参与的极效果。

法学野中,公共参与是政府取民意的法程序,“凡影响众人者,需众人同意”[10( P 40)。有关公共参与的制度规则在很大程度上是关于参与程序的设计。具体而言,公共参与制度规则包括,公共参与的具体形式、公共参与的主体范、公共参与的具体程序等多事制。一步,公共参与的主体需要具什么资质? 参与主体是怎确定的? 是以个体主,是以利益群体或特殊群体主。公共参与的方式,是被参与,是主参与; 是直接参与,接参与。具体的参与形式如何?公共参与的公共事的范是什么? 公共事类别对应的主持者? 应该在多大程度上吸公众的意,以保参与的有效性。上述内容都要在公共参与制度范中行思考和设计,不同的制度安排会影响到公共参与的实际效果。

在参与主体上,政府主家提供专业性技准,社会公众提供民情和民意,三者的有机合是比好的参与模式。在参与方式上,到目前止,各国程中比成熟的方式,包括听会、全民公投和征会等,都是得借经验。在参与程序上,公共参与以政府相关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前提,使具一般常的公民能根据相关信息的充分披露行思考和决断,并在此基解和提出建性意。同,在参与程中,尽量排除来自公共力的误导和干,以及其他物利益与金惑。每一个参与的个体都有平等的表达自由和机会,而且种表达是理性的,尽量排除直和情驱动。公共参与的制度化有助于取民意的真性和可靠性,促成社会成的充分交流。

法学境中的公共参与制度范的价取向是激活公共理性和自治功能,以公民的主体性化公民意放公民的主体性精神,养成主参与和理性参与公共事的心理定和行为习惯。公共参与在形式上是灵活多的,在实质实现的是公民在越来越广泛的公共事务领域中的自治。所以,公共参与本身有烈的制度需求。

横向果表明,在一个社会中的公民已备较高的公民意,并且经历过反复多次民主训练的前提下,直接参与是比好的公共参与方式,公民在整体上具法和法律思,表出理性参与的特点(6)。而作的法治国家,在社会公众民主素养参差不、缺乏参与经验的情况下,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推民主程是理性的选择。在公共参与制度铺设初期,从培养念着手,以社区或局部的公共事性演,逐养成沟通、交流、求理解和达成共的理性,再展到更广泛的公共事务领域。世界范内的施在当下突出体现为“民意政治”。如何表达民意、反映民心,是各国政府的工作重心。哈贝马斯的商民主、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实质上都在探一种关于“民意”的有效的政治解决方式,而且种探一直没有尽。各国国情、社会心理基和民众素都有所不同的背景下,参与方式也各有千秋。

范关于公共参与的概括性定,并不意味着公共参与制度的完。从实证的角度看,与其他国家的公共参与践相比,中国公共参与的制度化、范化水平是不的,至少与建社会主法治国家的长远比照,公共参与的具体践和制度建仍然存在着多需要展和完善的方面。从宏观环境看,尽管经济的迅速一步改善了人现实生活状况,但社会内部依然存在着需要解决的矛盾和冲突。依笔者的感受,中国依然传统社会段,没有最和全部完成从传统代的型,特是在法律念和法意有欠缺。例如在现实生活中能够观察到的比典型的潜规则盛行的社会象,于公共事的集体性冷漠和旁者心,以及制度规则的漠公共源的( 包括作的和不作用方式) 等,象都折射出人在民主法治念上的滞后和对宪法和法律信仰的缺失。在种体制境中生存的个体,受些消极因素和社会现实的影响,要具法治社会所需要的公民美德有相当的度。

以目前的地方立法践模式例,一地方性法成形的程序大体上是这样的。首先确定一个牵头机构,将法的不同部分交由政府的各个不同能部门负责起草,然后由牵头门进汇总,再该领域相关的家或学者提出专业性修改意,最后交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讨论。法总则部分往往是国家相关立法部分内容的模或照搬,体性条款的内容也不是很明确和具体。而易,地方立法的民意基并不充分,起草的实证调研亦不很充分; 具体条款的设计往往是不同能部从管理者的角度出; 法律任部分相薄弱,缺乏到位的督和惩罚机制。尽管目前在国家和地方立法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法律法的数量越来越多,但法律法制效果( 包括行和遵守) 大的规则数量并不称。在行政管理域,行政决策中的官意志依然有所体,公共决策没有充分地体民意。多法律定普通民众并不熟悉和知。由此可立法透明度的短缺,实质上折射出立法程中的公共参与是不的,其施效果自然要大打折扣。

四、当代中国公共参与践的反思

法学境中,公共参与也是公民自我教育的一种方式。公共参与的践性可以使公民逐公共精神和民主的践能力。因,任何一个国家“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立若干法庭,重要的得看人民怎设备。更一步,在社会构和思想念上得先有一番改革。”[11( P 58)法治国家在整体意上是要通人的步状来体的,公共参与正是全体公民用宏政治体制、通正当法律程序和规则,表达自主意志实现权利主践活。需要明确的是,公共精神并非公民个体天然的禀,而是个体后天学和熏陶的果,要经过民主的践反复地磨和体才能得并提高,公共参与的效果实质上反映的是公民的民主践能力。

公共参与是中国程中的现实需求。现实存在的问题表明,在公共事和公共决策中公共参与的关照是不的,在公共参与的具体形式上也要有所改和完善。代国家公共决策的“正当性”与民意联结,国策取决于民意,国事取决于民心。政策的制定者应该在了解基层现实状况的前提下制定公共政策,改善公共决策中官意志的主决断,使公共政策能充分地体社会公正,并法律和政策的行奠定良好基。不可否,关注公共政策是公民的政治本能。随着社会展和富的累,以及公民意的提高,公民于国家的公共政策有着更高的期待和参与的冲。能否在国家富、社会福利的分配和改革开放的程中得和分享更多的惠,是普通公民最关注的。从“理性经济人”的角度看,任何人都希望自己的利益成公共政策和法律关注和保的重点。而在多利益群体博弈的情下,如何达成利益均衡是政策制定者必要考和妥善安排的事情。

公共参与其也是当代社会理碎裂化的修,是解决当前面的道德危机的有效方式。公共参与既是阐释不同个体共同利益的追求。也高度流的、追逐自我利益的个体,如何能长为追求传统美德的社会成,提供了一个必要的空。公共参与以个体的个性向性,但要受制于公共选择的最终结果,所以它也具有对过展的个人自由主义进正的极效果。未来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科学展和持续发展,需要行更充分的公共参与践。但要取得良好的政治和社会效果,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致的工作。

第一,实现对于社会公众的法意和法治念的启蒙。或以往人们对于启蒙的理解于偏,以过传统的法律文化与法律知传输就可以达到“开启民智”的目的。事上并不尽然,中国在已经进入到“六五普法”段,在整体水平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法意识还没有化到比理想的状,而不断揭出来的、超越法律界限和道德底线的具体事件和个案,在不断地挑们对法律原本就不太定的信念,现实社会中依然存在着“阶级固化”、“特象,有无所不在和脱的关系网,感到深切的困惑和心理上的扎,象都是与建社会主法治国家的目背道而的。所以要考妥当的启蒙方式,公共参与应该正确的选项。公共参与作一种社会性践活,在具体的参与行中,感受到表达后的舒,在参与公共决策的程中,感受到作权者拥有的被尊重的体验,而不只是停留在纸面上的“人民”的抽象描述。所以,公共参与为人们提供表达的机会和场合,人们能够了解不同的利益诉求,学会包容和妥协,在体验公共参与带来的良好感觉中,逐步形成公民意识和参与的理性。

第二,化解社会公众对公共事务的淡漠心理,弥补缺乏公共精神的传统。中国长期以来“官本位”的政治传统,使得社会公众在心理上形成了“对权力的人格依附”,同时兼具对公共事务的遗传性冷漠,缺乏公共参与的热情,在这种情况下难以形成独立的公民人格。与之相对应的是传统社会心理结构中始终存在着以人情为纽带的泛家庭利己主义倾向,并形成一个非常稳定的社会交往体制,个体身处该体制之中反复接受熏陶,最终被体制化。于是“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大行其道,规则被潜规则所替代。面对现实生活确实存在的个别特权现象,尽管内心反感和厌恶,但又不得不在这种体制中虚与委蛇地生存,生活成本和社会成本都在大大增加。借助于公共参与实践,调动公民对于公共事务的兴趣、关注和热情。在参与过程中,体验平等和独立的人格,感受民意和共识对个人利益的影响,使得“差序格局”能够比较平和地退出历史舞台,将宪法原则的平等和公正落实到每一个体身上。

第三,公共参与的宪法意义还在于保障公共权力的运行机制及其效果。现代社会的政治风险表现为人类可能会出现的两种不由自主的错误的可能———专制或者放纵的倾向。公共参与的过程并非是以最终形成的集体意向来消减个体能量的过程,而是通过不同个体之间的利益博弈和交流,突出个体的价值,实现其宪法地位和权利主体的资格,同时也是不同个体各求生存的合力之产物。经由公共参与而汇集的“公意”,能够为公共决策的价值判断和选择提供基本导向,从而使涉及解决利益均衡格局与资源分配的公共决策更加具有正当性,并有效地制约和克减利益集团的过度控制和影响。但是由于目前的公共参与及其体制还没有实现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运作,公共参与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比较大,使得公共参与流于形式,难以形成对公共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

公共参与是为了分配社会的政权、财富、文化等方面的资源和权力而进行的集体性活动。目的在于体现符合当时人们心目中的公正原则,反映这个特定时代通行的社会正义观和分配原,当大多数人分配原够认,事上的不平均就可以被接受。公共参与就是为获种通行的正义观,提供一个可依的途径,是达成比均衡和公平后果的一个良好的机制。公共参与然是以众多千差万的个体的形式参与社会公共事,以整合了的民意作公共决策的基,但最终获益的仍然是个人。

公共参与作为宪施的具体形式,与民主化程相伴随,在史演进过程中逐渐规范化和制度化。在各国所面的社会文化、法律传统现实问题都不尽相同的背景下,他国的公共参与经验可以借参照,但不能不假思索地全照搬和模仿。尤其于中国这样的后国家,在传统代之,要同对诸多重叠交叉的社会现实问题经济续发问题、各类资源的有效配置问题要克服来自公力机关的改革惰性。只有基于本国国情的上下系做文章,才能公共参与找到合适的路径。

中国的法治程在艰难地推,正社会基条件迁的现实,公共参与着力于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双向努力。公共参与的践性主要体在启民智、奠定公共力运行的合法性等方面。在体制内形成对话、交流和商机制,能保持社会的定与可持续发展。在世界范内,在由传统的代民主向商民主演的背景下,更要用展的眼光来看待公共参与,社会步的推力正是来自于底民众的民主自

穿于施中的参与的普遍意在于,使民主成全体社会成的一种生活方式,一种行为习惯,一种公民美德。只有经过长期的公共参与活,个体公共生活中遵循的具体方式和规则从年幼就开始熟悉,并逐渐强化而将其视为是一种必然的选择,最使公共参与演化日常生活的固定成部分,成个体内在的习惯经过反复的熏陶和训练,在共同体内部公共参与被全体成的公共生活模式。在参与的程中,不同个体之间进行交往与互,学会并懂得如何去尊重人,尊重不同的意表达,同也学会妥容的技巧。使个体成为现代化意上的人,即极地做公民,而不是消极地是公民[12( P 228)。最后需要强调的一点是,于社会型中的中国,未来的公共参与践取决于两个方面: 念和行力。

注释:
(1)公共参与英文表述为 public participant,public involvement,public engagement 等,这些词汇基本上是互换使用的。经过笔者的检索发现,国内目前已有的相关学术成果中,公共参与更多地被翻译成“公众参与”。本文确定使用“公共参与”一词,旨在突出公共参与的宪法属性,特别是公共参与主体的公民身份。同时在宪法学语境中挖掘公共参与所包含的公民性、公共精神和民主宪政的深刻内涵。
(2) 1986 年德国学者乌尔里奇•贝克在《风险社会》一书中首次使用“风险社会”这一概念,提出了风险社会理论。参见黄学贤、齐建东:“试论公民参与权的法律保障”,载《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9 年第 5 期。
(3) 代表性国家的宪法简要列举如下: 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 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和通过公民复决来行使国家主权。日本 1946 年宪法规定: 主权属于国民。意大利 1947 年宪法规定: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在宪法规定的方式及范围内行使。俄罗斯宪法规定:俄罗斯联邦的多民族人民是俄罗斯联邦主权的拥有者和权力的惟一源泉。表明成文宪法都以人民主权原则作为价值追求。
(4)俞可平教授是国内较早涉足公共参与研究的学者之一。他认为,公共参与就是公民试图影响公共政策和公民生活的一切活动。包括: 投票、竞选、公决、结社、请愿、集会、抗议、游行、示威、反抗、宣传、动员、串联、检举、对话、辩论、协商、游说、听证、上访等形式。显然,公共参与的具体形式都与公民所享有的宪法权利———选举权、政治自由和监督权等基本权利密切相关。
(5) 参见“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11 年 10 月 18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 年) 》。
(6)科斯定理之一,目的在于揭示不同权利主体之间普遍存在着各自主张的合法权利之间的冲突状况。
(7)2012 年被认为是世界范围内的选举年,几个主要国家都经过了国家领导人的换届选举,包括美国、韩国、日本等。各国选举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情况表明公共参与的集体理性,能够平和地促进社会整合和实现宪法秩序。
【参考文献】
[1]贾西津 主编:《中国公民参与———案例与模式》,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8 年版。
[2]张成福、孟庆存:“重建政府与公民的信任关系———西方国家的经验”,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3 年第 3期。
[3]叶娟丽:“一个关于预算的故事: 评预算民主———美国的国家建设和公民权”,载《公共行政评论》2009 年第3 期。
[4]常征:“‘公共管理与公众参与’研讨会综述”,载《中国行政管理》2001 年第 9 期。
[5]祝光耀、沈国舫:《2007 年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年度政策报告》,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08 年版。
[6][美]查尔斯•蒂利:《民主》,魏洪钟 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 2009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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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徐文新:“专家、利益集团与公共参与”,载《法律科学》2012 年第 3 期。
[10]刘军宁、王焱 编:《公共论丛: 自由与社群》,北京三联书店 1998 年版。
[11]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版。
[12]魏健馨:《和谐与宽容: 宪法学视野下的公民精神》,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
作者简介:魏健馨,法学博士,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文章来源:《政法论坛》2014年第5期。
发布时间:201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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