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的政体理论
作者:杨利敏  
    摘要:  政体问题是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的中心内容。在亚里士多德理论中,城邦政体是城邦整全性政治-社会结构的核心部分,是平等自由人之间的轮流为治和城邦最高治权的制度化安排形式。优良政体是达到优良生活的条件,而现实中所能达到的最佳政体是混合贫富两个阶层的平衡政体。根据亚里士多德,形式要素结构在古典政体的构成之中,但古典政体不包含现代宪政保障主义内涵。
    关键词:  亚里士多德;城邦;政体;最高治权;宪政

引言:政体问题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的地位——政治学是关于政体的科学

政治学作为学术、作为科学在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为,根据亚氏的伦理-政治理论,城邦是人类社会生活中自然形成的最高组织,包含了人类社会中的最高善,而政治学是以城邦的最高善为对象的,因此,政治学是最权威的科学,并统驭其他科学,使它们为自身服务,“正是这门科学规定了在城邦中应当研究哪门科学,哪部分公民应当学习哪部分知识,以及学到何种程度。我们也看到,那些最受尊敬的能力,如战术、理财术和修辞术,都隶属于政治学。……它的目的就包含着其他学科的目的”。

《政治学》一书无疑是亚里士多德最重要的政治学作品,但它同时也是一部关于政体的著作,书中既详尽探讨了有关政体组织的一般原则,也考察了众多希腊城邦政体的组织经验并对之予以了高度类型化和理论化。可见,政体问题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甚至是处于中心地位。用亚氏本人的话说,“只有具备了最优良的政体的城邦,才能有最优良的治理;而治理最为优良的城邦,才有获致幸福的最大希望”。

政体问题的绝对重要性还可从《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对于“城邦同一性”的辨析中见出。决定城邦同一性——城邦是否仍为同一城邦的不是土地、人民的族类或者城邦的名称,而是城邦的政体,“凡政制相承而没有变动的,我们就可以说这是同一城邦,凡政制业已更易,我们就说这是另一城邦”(1276b13-14)。

既然政体关涉着政治团体的存在(what is it’s being)自身,关涉着城邦实现最大幸福生活的可能,而与美德合一的幸福生活即优良生活又是人类政治生活的目的和全部社会生活的终极目的,关于人类合作生存以追求幸福生活的政治问题最后转化为政体问题,因此,无怪乎政体问题在政治学中居于如此重要的地位。政治学实际上成为关于政体问题的科学。

因此,作为亚里士多德集中阐述政体问题的作品,《政治学》包含了古典政治理论和政体理论的精要,对其中的政体学说进行全面和细致的探究,对于准确理解亚氏政体理论,理解古典政治科学,理解古典政治生活组织形式,澄清亚氏在若干重要政治问题上的看法具有极端的重要性。以下本文试图对此作一初步的探讨。

一、亚里士多德政体理论的立基点:面向城邦政体的实践

《政治学》全书的讨论从政治团体的目标和性质开始,政治团体是旨在实现人类优良(幸福)生活的组织,而优良政体就是政治团体所奉行的有助于实现优良生活的政治制度,整部《政治学》对于政体的讨论是围绕着优良政体展开的,政治学就是关于组织优良政体的科学。

事实上,柏拉图最著名的政治学作品也是围绕着优良政体展开的,如为我们所熟知的《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等。但亚里士多德对于优良政体的讨论在出发点上与柏拉图存在着一个根本性的差别。在柏拉图对于优良政体的讨论很大程度上是纯粹理念的,即探讨在应然的层面上完全抽离了现实经验因素(实践可能性)的理想统治。在《政治家篇》中对这一点表述得至为清楚,理想的政治家是神圣牧人,在理想政治家治理下的政体才是真正的政体,其他的政体都是对真正政体的拙劣模仿,差别只是有些模仿得好些,有些模仿得差些。神圣牧人在现实中是不可得的,因而,理想政体在现实中终究是不可得的。而《理想国》中的正义城邦,正如其中文译名所表明的,终究是“理想国”,是只能在言辞中存在的城邦。

而亚里士多德对优良政体的讨论是秉持强烈的实践面向的。这一实践面向在卷1和卷2关于方法论的初步交代中就已显露端倪。卷1章1说明,政治学对城邦政体的分析是应用分析实证的方法,即将政体分解为各个最小的要素加以考察。卷2章1则说明,《政治学》对最佳政体的讨论是建立在对诸多城邦立法家所设计的理想政体的研究以及对现实中治理良好的城邦的实证考察的基础上的。

在卷4章1,亚氏明确陈述了其政体研究的立场。政体研究需要分几个层次进行:一是对理想政体的研究,即在不考虑外在条件阻碍的理想状态下,完全理想的政体应如何组织;二是对于处在不同城邦的现实条件下的不同的公民团体,何者是最适宜的政体;三是在某些假设的现实条件很低的城邦,设计何种政体能使之保存久远;四是一般城邦政体所能通用的最佳政体形式。这段说明中所陈列的研究对象包含了最佳政体的若干层次:理想状态下的最佳政体、对于不同现实条件的公民团体而言各自的最佳政体、与城邦的一般条件相应的最佳政体,乃至与现实条件最低的城邦相适应的政体。显而易见,《政治学》的目标如亚氏自己所说明的,不仅仅是为了“追求最崇高的[理想]制度”,而是为了“帮助任何现存的政体”(1289a7)。因此,亚氏对最佳政体的研究不是纯粹理念的,而是立足于城邦现实条件和需求的,“最良好的政体不是一般现存城邦所可实现的,优良的立法家和真实的政治家不应一心想望绝对至善的政体,他还须注意到本邦现实条件而寻求同它相适应的最良好政体”(1288b25-27),政体科学的任务是,“我们不仅应该研究理想的最优良(模范)政体,也须研究可能实现的政体”(1288b38)。

亚氏政治学的实践面向从他对理想城邦的设计中也可以看出。与柏拉图不同,即使在对理想城邦的设计中,亚氏所着眼的也不是单纯的理念,而是充分地考虑了在现实中予以实践的可能性。“世界只要不反乎常道,我们就可希望最优良的生活应当寓于各邦在现实情况下所可达到的最优良政体中”(1323a17-20)。因此,不难理解在卷2亚氏对柏拉图《理想国》的批评,这一批评基本是立足于实践可能性而进行的——柏拉图理想城邦的具体构想在现实中或者完全无法贯彻,或者贯彻之后会产生极为荒诞的后果。而亚氏对于自己所设想的理想政体,特地强调其中的具体制度在历史上曾经验地存在过,“邦国应区分为若干阶级(类别)而战斗阶级要同农作阶级划分开来,这种政治理论(思想)并不新奇也不能说是近代的发明”(1329a41-1329b1),因此这样的制度设计是完全具有现实可行性的。

把握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的实践面向对于理解亚氏的政体学说有重要的意义。亚氏的政治学是服务于城邦的实践的,是为现实城邦一切政体的改进和保存提供方法的。因此,尽管亚氏认为城邦是追求“至高而广涵”的善的团体,城邦政体是赖以实现优良生活的组织,但这一最高善在现实中最后落脚为城邦政体的稳定和持续。因此亚氏政体理论中的“政体”一词基本是一个中性的描述性用语,政体可以是正宗的也可以是变态的,可以是好的也可以是坏的,但立法家要同等地帮助这些政体,促进其改善,寻找与之相应的维持长久的办法。

二、城邦与现代国家的差别:分殊vs.整全性实体

亚里士多德讨论的是城邦的政体,而城邦不是现代国家,两者之间具有巨大的差异,如将“现代国家”的概念直接移植到城邦上,将会在理解上形成重大偏差。因此,对城邦自身的理解是理解亚氏政体学说的一个前提。

现代国家是建立在近代以来社会领域分殊的基础上的。按照波齐的说法,现代国家通过以一套严整的制度安排使自身成为一个单一性组织,从而使社会生活的政治方面突出和统一起来,并从其他方面中分离出来,形成为一个专门性领域。这一分殊特性的形成与欧洲现代国家形成的独特历史过程相关,最初,政治领域通过主张自身的独特逻辑和范畴而从宗教领域中分离出来,继而,经济领域和文化领域也以同样的方式主张自身的独特性而从政治领域中分离出来,形成诸社会领域之间分殊的格局。易言之,在现代国家中,不同的社会领域各有其自身的范围和支配性逻辑,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韦伯将现代国家定义为在领土范围内垄断了合法强制行使权的政治性机构,换言之,政治的领域以对合法强制的垄断作为特有功能,并以专门化的机构对此予以支持,目的是在领土范围内维持一套共享的统一性秩序。

而城邦与此截然不同。城邦是为了追求“至高而广涵”的善而自然生成的社会团体,城邦的目的是促进优良生活,即增进与善德合一的幸福。城邦所有社会生活的安排都服从于这一目的,服从于城邦整体的善。因此,城邦既没有以分殊为基础的专门性的政治领域,也没有脱离政治领域而主张自身功能分殊的宗教、经济和文化诸领域,而是一个以政治逻辑统驭一切领域的整全性实体。

1.城邦作为整全性实体

首先,城邦没有现代国家意义上的分殊化的政治领域。城邦虽然有简单的社会分工与管理职位的分殊,但既没有韦伯意义上的合法强制的垄断,也没有建立在此基础上的专门性机构。亚里士多德多次提到,城邦的公民团体同时就是城邦的战士团体,城邦没有专门化的军队和警察,同一批人在战时为战士,在和平时期兼理议事和审判职能,并可经选举成为城邦的行政官员。因此,城邦没有现代国家意义上的通过专施强制以维持统一秩序的政治领域。

其次,城邦亦无现代意义上的分殊化的经济领域。休谟曾指出,将经济领域置于政治的中心视野是现代政治的标志,但这首先意味着经济领域脱离政治而存在的现代基本社会事实,经济领域获得了不同于政治领域的独特逻辑和范围,而后方能进入政治的中心视野。而在城邦中的情况完全不同。城邦的经济领域没有独立于政治的地位,依附并服从于政治的逻辑而存在。亚里士多德将城邦获得财物的方式称作城邦的“致富技术”,它是城邦“家务技术”的一个方面,作为“家务管理”的一个部分,服务于城邦政治家对城邦“家务”的管理。它甚至不是城邦政治家治理技术的主要部分,而是“家务管理技术中的一个枝节”(1258a33)。

城邦经济处于附属于政治的地位,这一点从亚氏在卷1章8-9对“非正常致富技术”的批判可以最清晰不过地看出。亚氏对“非正常致富技术”即以牟利为目的的商业大加批韃,理由在于两点:第一,它以追逐财富为目的,因而偏离了用于“城邦家务管理”这一目的,“贩卖致富的方法则以寻求并积储金钱为主”(1257b22);第二,它是无限度的,涨出了城邦家务所需的必要限度,“致富技术要是纳入家务管理范围以内,就应该有限度;家务管理的功能[主要在必要数量的生活所需]不追求无限度的非必要财富”(1257b30-32)。用今天的眼光来看,这一指责的实质就是指“非正常的致富技术”包含了脱离政治逻辑的经济领域自身的逻辑,即以追求财富为目的的利润最大化,从而使经济包含了脱离政治领域的可能性。

再次,城邦也无独立的社会领域。因为城邦是整体的善,城邦“各个部分的善德都必须同整体的善德相符”(1260b14),因此,城邦妇女和儿童的教化应合乎城邦整体的善德,城邦中的私人生活也需要加以监督,以防止出现与城邦风纪不相协调的状况。

政体虽然是城邦最高治权的分配制度,但却是与城邦的整个生存条件、社会结构乃至公民的心灵状态相适应的。“由人们不同的德性,产生不同种类的城邦,建立若干相异的政体。由各种不同的途径,用各种不同的手段追求各自的幸福,于是不同的人民便创立不同的生活方式和不同的政治制度”(1328a41-1328b4)。亚氏非常强调,不同的政体需要不同底层的公民团体,应当给予每个城邦与其公民团体的品类相应的政体。而公民团体的类别,尤其与城邦的作战力量有关,作战力量对城邦的阶层力量对比关系和最高治权分配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亚氏认为,主要依靠骑兵作战的城邦天然倾向于寡头政体,而主要依靠步兵作战的城邦天然倾向于平民政体。作战力量的改换极易引致城邦政体的改换。典型的例子是雅典和塔兰顿。雅典在希波战争中依靠以平民充作桡手的海军力量取得大胜,因而平民势力大振,一举将原先的混合政体改换为平民政体;继而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中,贵要阶级大批阵亡,导致政体进一步向平民化方向发展。而塔兰顿在波斯战争中贵要阶级大批战死,也导致政体从共和政体转变为平民政体。

除了作战力量之外,其他城邦阶层力量的对比消长也会引起政体的改变。如财富向少数富人的积聚,会加剧政体向寡头化的方向发展。甚至城邦的地理环境也会影响到城邦政体,“国境的错杂也可称为邦内不和与互斗的根源,有些城邦的土地就天然畸零而不合于政治上的统一……人间的种种差别,形成各式各样的阻隔(沟渠)。最深阔的沟渠是善恶之间的道德差别,其次为财富和贫穷之别;其他的相异又造成其它或阔或狭或深或浅的阻隔”(1303b8, 15-17)。

城邦政体是整个城邦整全性构成中的一部分,它受制于城邦现实的各项条件,也必须与这些条件尤其是城邦的社会结构相适应。因此,麦基文评论说:“[政体]这个词,包括了全部的决定国家特有本质的无数特征,包括它所有的经济和社会结构,以及现代狭义的政府事务”。而城邦政体一旦拟定之后,要对城邦各个部分施行与其政体相适应的教化,以使政体维持长远。这一意涵,在亚氏对理想城邦的设计中,体现得格外明显。亚氏对理想城邦的讨论并不是上来就谈政体,而是先依次讨论了理想城邦所应具有的人口数量、品质、 国土疆界、城邦地形与地理位置、城邦城防力量与社会结构,尔后才谈到城邦公民团体,并在此之后紧接着讨论了城邦赖以建立共同生活的物质基础,如公餐制度,土地制度,城市的通风、用水、广场和街道布局等。正因为城邦政体不是孤立的,而是与城邦的外在环境、社会结构、公民秉性(心灵状况)等相对应的最高治权组织形式,因此,当城邦的社会结构改变时,城邦政体实际无力阻止自身的改变,而政体改变往往意味着城邦的整体性改变,乃至不复为同一城邦。就此而言,麦基文在《宪政古今》一书中所谈到的古典时代对政体的改换即是改变城邦国家的整个国家制度和生活方式,是社会结构本身的改变和重组,这一看法是有道理的。亚氏也多次强调,维持城邦政体的要著在于“一邦之内,愿意维持其政体的部分必须强于反对这一政体的部分”(1296b15),“保证一邦之内愿意维持这一政体的人数超过不愿意的人数”(1309b17),亦即,城邦政体的稳定和持续不是依靠从外部施加的约束力,而是依靠与城邦政体相应的社会结构的内在稳定。

2. 隶属于城邦的“个人”

由于战争结构在城邦的社会生活中,个人只有依靠城邦的战斗组织才能生存,因此,这带来了城邦与现代国家之间另一个巨大的差异,这就是在城邦中是没有独立个人和“私”领域的存在的。前文已述,城邦的妇女和儿童的教育是纳入城邦整体的教化中、根据城邦政体的需要而进行的,私人生活也要受到监督。教育整体上是城邦的公共事业,要按照适于城邦政体的规划方案进行。

既然一城邦就[所有的公民]全体而言,共同趋向于一个目的,那么,全体公民显然也应遵循同一教育体系,而规划这种体系当然是公众的职责。……教育(训练)所要达到的既然为全邦所共同,则大家就该采取一致的教育(训练)方案。又,我们不应假想任何公民可私有其本身,我们毋宁认为任何公民都应为城邦所公有。每一公民各成为城邦的一个部分;因此,任何对于个别部分的照顾必须符合于全体所受的照顾。(1337a22-29)

公民连自己的人身都不属于自己所有,而属于城邦公有。在《伦理学》卷5章11中,亚氏谈道,一个公民自残或自杀,使扯[藌誰Cg剉鰁P1\擽S_9hnc猍誰eg6R歔鴙sQ誰媉g猍誰漁nc剉誰媉\珗茐:N輳猍01\LuR-N.Y孴0W筫sQ鹼剉藌誰CgP栴晿榾

文章来源:明德公法网
发布时间:2018/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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