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学基础理论”系列会议第一届全国会议、“中国宪法学的国家理论”研讨会成功举办
 

 

为迎接现行宪法公布实施40周年,加强中国宪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回应新时代中国宪法实施重大问题,保持中国宪法学理论创新动力源泉,中国人民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于2022年起发起“中国宪法学基础理论”系列会议,围绕学科基础原理和命题,邀约中青年优秀学者报告最新思考,贡献于中国宪法学之长远发展。7月17日,首届全国会议于线上成功举办,会议主题为“中国宪法学的国家理论”。来自国内多所高校的四十余名学者出席了会议。

开幕环节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王旭主持并做会议说明。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法学院教授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韩大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莫纪宏出席并做开幕致辞。

 

王轶教授在致辞中首先肯定了本次中国宪法学基础理论系列会议以国家理论作为论题。王轶教授指出,法律证明自身存在正当性的一个首要理由就在于其对社会秩序的组织。各个部门法基础和关键的工具中包含着形形色色的面对具体利益冲突的价值判断结论。而支撑结论的正是人们所秉持的一些基本的价值取向,其中如何看待国家就处在尤为核心和关键的地位。因此,国家理论在各部门法学尤其是在宪法学中间处在尤为枢纽和关键的地位。王轶教授结合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人民大学时提出的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讲话精神肯定了召开宪法基础理论系列研讨会对于建构中国特色学术体系的价值,并预祝会议圆满成功。

 

韩大元教授致辞中围绕三个方面展开:第一,中国宪法学基础理论系列会议的召开有助于整体上推动中国宪法学的发展。无论是基本范畴的研究还是宪法制度的研究,包括案例和备案审查的研究,都要依赖于基础理论的研究。如果一个学科缺乏足够的基础理论供给能力的话,现实中遇到的很多宪法难题就无法得到有效解决。推动基础理论的体系化研究,既弥补了宪法研究的一个薄弱环节,也有助于整体塑造中国宪法学的学术形象。第二,什么是宪法学的基础理论,也即哪些范畴、概念属于基础理论是值得探讨的问题。不注意宪法原理体系中国家理论的边界,宪法学便很容易陷入到政治学等其他研究国家理论的学科当中去。在宪法学框架当中进行基础理论研究时,应充分考虑宪法学本身的专业特点。第三,在中国研究宪法学,要以习近平的法治思想为指导思想,要坚持中国基本的背景,也即中国的历史、中国的社会、中国的现实,同时还要不脱离宪法规范,以我国宪法文本作为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未来的宪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当中,应发挥宪法学的规范性,构建能够对中国的宪法问题进行解释的中国式宪法解释学,进一步推动中国宪法学的体系化、学理化和精细化研究。

 

莫纪宏研究员在致辞中指出,中国宪法学的国家理论包含两个维度一是宪法学科的维度。习近平总书记提到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三大体系,而现在立足于宪法学当中,就是要形成中国宪法学的话语体系。需要考虑的是与其他相关的研究国家理论的周边学科相比,宪法学研究国家理论的视角为何,如何做出原创性的理论贡献。第二个则是中国国别的维度。要有一个比较的视角,来了解国际社会主要是西方国家所形成的宪法学相应内容,诸如可以关注国际宪法学会的历年选题。一方面要有中国自己的特点,另外一方面从研究方法上国家理论也需要与国际社会相协调。同时,他肯定了本次会议的四个单元选题,认为能够真正地推动中国宪法学的发展,表示宪法学界要去关心并解决国家和社会发展中所面临的真问题、新问题,如此才能够形成受国际普遍认可的中国式话语。

 

王旭教授在会议主旨说明中介绍了举办宪法学基础理论系列会议的理论初心和缘起。第一,设定宪法学基础理论这一主题的理论初心在于构建中国宪法学自主的知识体系。如果在宪法学基础理论上不能够灵根自植,那么在这个根本上建构的具体命题、具体的制度和实践就一定会成为无源之水。越是在宪法实施中面临新问题时,越需要回到基础理论上寻求突破。第二,把第一届会议的主题具体聚焦到建设法治中国背景下的国家理论,其中缘由在于国家实际上是宪法的逻辑前提和逻辑起点,现代宪法一定是建立在对现代国家共同体的理解基础之上。最后,王旭教授宣布会议研讨阶段开始,进入第一单元。

 

单元主题为“中国共产党依宪执政的理论构建”,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焦洪昌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所研究员、副所长翟国强做主题报告。七位学者进行与谈。

 

 

翟国强研究员在报告中提出,中国共产党依宪执政,就是依据宪法治国理政。一八年宪法修改,强化了党的领导,将党的领导显性化。但在宪法规定中,并未规定党如何执政。如何在宪法解释学意义上,构建党依宪执政的理论体系,是我国宪法学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与西方政党执政相比,中国共产党执政至少有三个显著的特征:全面执政、长期执政和直接执政。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显性化了党的领导。但领导与执政之间的关系应当厘清,必须通过执政来控制国家的政权,实现特定的政治目标,而且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党章的范围内展开其职能活动。以党章为首的党内法规体系直接地、具体地规定了党的执政方式,宪法则是执政活动的最外围的界限,给执政党留足了自由活动的空间,但不能超越宪法的界限。

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历史逻辑是指,中国共产党执政所处的社会背景。在此有必要引入社会革命和自我革命这一对概念。在通过政治革命实现执政以后,社会革命的任务依然没有完成,共产主义尚未实现,必须持续不断地推动伟大的社会革命,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自我革命是推动社会革命的方式,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全面从严治党,而且是通过不断规范和完善党的执政制度体系,包括党内法规体系、国家宪法和法律体系,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实现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远大目标。从大历史的角度来讲,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到高级阶段,乃至更长远的共产主义,是一个非常漫长的历史时期,新时代没有超越初级阶段,在国家和社会治理经验和制度上还处于落后的境地,向西方学习和借鉴先进治理体系和经验的态度一直没有改变。

为中国共产党执政提供宪法轨道,首先是宪法的法律化,将宪法视作法律而非政治文件,从而提供理论上的前提。其次是党的执政体系的宪法化,在宪法层面处理好党政关系,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最后,为防止偏离宪法轨道,有必要拓展合宪性审查的含义和范围,将与宪法有关的重大政治决策、执政行为都纳入到宪法的控制范围,真正做到依宪执政,在宪法轨道上提升党自身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征认为,秉持学术立场用宪法学理论研究执政党,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在传统宪法学理论上,党的领导写入宪法后,属于宪法结构原则,与基本权利和国策并列。基本权利或者国策主要涉及的是国家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可以分解成具体的、实体性的任务;党的领导更多涉及的是,在谁的领导下,以什么样的组织程序,以什么样的方式去完成国家任务。在党的领导下展开的活动或者做出的决定,与基本权利之间可能产生紧张关系,但仍然应当尊重和保护基本权利。党对社会的参与程度和空间比国家更大,这并不意味着党参与社会生活不受宪法约束,基本权利原理不能被颠覆,对公民基本权利构成的限制应当经受正当性的论证和审查。对比民主原则及其落实制度,党的领导和执政在宪法文本中没有过多规定,对执政党的执政行为和方式的约束倾向于交由党内法规等规范。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于文豪提出:第一,党的领导从序言写入正文中,是对政治规范化的尝试。宪法本身的内涵需要通过权力的运行进行转化,宪法条文的功能主要是是约束权力的自我运行。第二,非规范性的条文依然要作出一个规范性的转化,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这个转化也面临一些现实的挑战,例如在市场活动中如何坚持党的领导。第三,理解宪法正文中党的领导条款以及依宪执政时,需要在组织法层面关注党和政不同的组织原理与表现,关注民主集中制中党和政的关系的体现。党的领导在介入国家机关权力分配和运行时,处理边界和方式的问题需要做到四个方面:一是以维持党和政的总体分工作为基本原理。二是要明确党和政的权力来源,两者都是来源于人民的授予。三是明确责任制在两个领域中的规则。四是,依宪执政的过程要具有更加充分的公开性,党的行为应该尽可能公开。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明涛认为郑磊教授提出的宪法的法律化、执政体系的宪法化以及扩展合宪性审查还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思考,我们现在有三套体系重组的要求,我们当今正在追求理论上的自主性,要形成立足于中国实际的、不同于域外主要不同于西方的中国的宪法话语体系。但我们在进行理论构建时往往不自觉就在借用西方理论,如果干脆不用宪法的概念,用儒家思想传统文化来代替又会完全丧失和世界沟通的能力。建构出一套完全不可通约的一套概念体系,那么这套话语体系是不是真的能够很好的巩固党的长期执政基础,是否能够去追求国泰民安,能够追求共同富裕,这是非常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温泽彬认为,首先翟教授的选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中国共产党依宪执政”是构建中国自主宪法知识体系的一个根本性问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前提性、关键性问题;其次,建构中国共产党依宪执政的基本理论,把执政党执政纳入宪法规范之中,不仅有助于建构推进以宪法为最高法秩序的宪法制度模式,也有助于将党的领导与法治建设统一起来,讲好中国的法治故事;最后,需要回答为什么依宪执政以及如何依宪执政两个问题,并从五个微观层面详细地阐述了如何推进党依宪执政的问题。

南昌大学法学院法律学系副主任、教授程迈认为,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特殊性更多的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在事实上的一个特性。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是一个功能分化的社会中不同的系统,让政治系统来做法律系统的事,或者让法律系统去做政治系统做的事,都做不好。因此要警惕取消政治系统和法律系统的差别有可能造成的系统功能紊乱。任何社会都有对法治系统的需求,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特殊性本源上是社会主义宪法和资本主义宪法的不同,因而考虑这个问题需要回到本源的社会主义宪法特殊性上来进行思考。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伍华军就翟国强教授的报告参与了与谈。他认为可以从两个维度去理解这一命题:第一个维度即怎样理解中国共产党的问题,就该问题,他分别从外部与内部两个方面阐释了自己的观点。从外部的视角看,中国共产党作为革命党与西方国家的议会式政党存在本质区别,中国的宪法学有待进一步解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命题;从内部的视角看,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如何进行治国理政,这也涉及到多组范畴问题。第二个维度即怎样理解依宪执政的问题,就该问题,他认为需要回答什么是依宪执政、依什么宪执政以及如何依宪执政三个子命题,对于这些问题有待对宪法渊源进行进一步研究、发掘。

北京理工大学助理教授陈明辉的与谈主要围绕执政与领导的关系以及如何实现依宪执政展开。针对第一个问题,他首先指出理解执政时应脱离西方执政/在野的语境转而以执政/参政的语境进行理解。以此为基础,又归纳出执政-领导二元论和执政-领导一元论两种观点。针对第二个问题,他把贯彻依宪执政分为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要求党的领导方式不得违宪,第二个层面要求用宪法的语言、制度和方式去同化党的语言、制度和方式。第三个层面要求党在治国理政中主动运用宪法话语及制度。

 

单元主题为“从家国到人民共和国:“天下-中国”转型的历史逻辑”,由郑州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苗连营主持。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程雪阳做主题报告。七位学者进行与谈。

 

 

程雪阳教授以对《宪法》第三十六条修正案理解的问题,进一步引出“土地革命与中国共产党的成功”与“什么是中国”两个本单元的背景性问题;从“天下”概念演变的历史分析角度切入,提出了古代中国国家制度运行的内在逻辑。他认为进入近代以来,国家概念面临自然科学的发展、应用和传播以及“国家无法动员民众来参与国家统一管理”两个致命的威胁。对于怎样统合国家以及怎样实现民权的问题,孙中山和国民党领导的革命力量不能给出有效的方案,因此民国初年的共和实际上是假的共和。在此基础上,建立真正的民主共和国就是我们党一开始的初心和使命,并且在事实上通过政治,通过社会动员等方式实现了这个目标。

程雪阳教授认为,中国共产党能够完成这项历史使命有几个关键点。首先是以历史唯物主义作为指导,动员了农民这一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农民是革命的基本问题,而农民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土地的问题,因此中国共产党认为土地不仅仅是民生问题,而是一个政治问题,为解决这个政治问题进行了土地革命。其次是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来统一思想,然后在不断地革命中加深对这些世界观方法论的学习和认识,从而锤炼了党的思想品格。最后是以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坚持政治建军,以社会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打破民族区域里基本的社会结构,建立新的秩序,从而实现了国家的统一。

程雪阳教授提出,中国共产党创立的这套制度有几个重要的优势:第一是其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的基础上,因此中国共产党才能及时的纠正错误,这是最重要的优势;第二是其落实和坚持了人民主权,有利于实现人民理性地沟通和协商;第三是其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民意,这其中确实存在着双重代表的问题,他将其理解为“全国人大负责落实民主,中国共产党负责落实共和”。

最后程雪阳教授提出,评价我们的这套制度,还要看领导层能不能依法有序的更替、人民能不能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人才能不能通过公平的竞争进入到国家领导管理体系、执政党能不能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进行领导、权力能不能得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等问题。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连泰将报告中的历史逻辑分解为历史和逻辑,并在此基础上扩展思路,加入价值的因素,以“从天下到国家”为主题展开了与谈。刘连泰教授从历史的角度,论述了天下和国家如何关联;从逻辑的角度,分析了从天下到国家的知识模仿;从价值的角度,思考了从国家回到天下的可能。刘连泰教授认为,社会主义共和国是从历史中吸收了营养,也从民主共和的民族国家的概念里借鉴了逻辑,共产党的最高理想是消灭国家,实现共产主义,将国家消解于文明的秩序,与天下概念相关,是更高级的价值意义上的天下秩序。

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副院长教授门中敬肯定了程雪阳教授的报告,认为其是关于国家建构模式的一次理论探索,报告中既涉及建构的方法,也涉及从天下观到共和观的国家建构理念的问题,并就该问题展开了深入与谈。门中敬教授指出了政治哲学观对国家建构理念的深刻影响,探讨了国家性质与建设什么样的国家的问题,提出了中国宪法学关于国家理论建构可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田雷提出了三点商榷意见:第一,程雪阳教授的文章在覆盖上下五千年的同时,对历史本身也进行了高度压缩和折叠,历史的纵深需要进一步打开;第二,文章在从帝制跨越到转型时期的中国再到社会主义中国之后,可以在抽象理念的基础之上,对社会主义概念做更明确的阐释;第三,文章的论述还可以引入一些更具张力的部分,从而把把历史的偶然性和复杂性等内容写出来。

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研究院副院长王建学认为该报告体现出宪法学者对宏大的主题宪法角度的思考,将中国国家建构的历史转型以宪法学的学术话语进行了完整的呈现,将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与法学规范思考进行了结合。同时,王建学教授针对报告内容,从央地关系角度及区分规范与现实两个层面的角度,提出了进一步的思考,明确了从宪法学角度来分析国家理论须承担的功能。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海平对程雪阳教授的文章提出了几点补充建议,一是文章中家国部分强调不足,古代中国的家国逻辑实际上是有两种形态,一种是真实的,即秦始皇之前按照家族亲情血缘,自上而下一种分封形成的一种国家建构,还有一种是虚拟的建构,即秦汉以后把儒家思想当中的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家庭伦理从家庭共同体推广到国家共同体;二是对于孙中山三民主义思想和追求共和实践的反思,还应讨论军政训政到宪政的路径是否真的恰当;三是关于国家建构的实践定位问题,国家建构这个问题,当下的到底是进行时还是完成时还是需要完善时,还是有着很大的争议的。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练军认为程雪阳教授在土地研究非常成功的情况下开辟了新的研究领域,并重点就程雪阳教授所做报告的结论进行了评议。中华文明是基于农业文明形成的,而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是建立在工业文明的基础之上,基于工业文明的社会主义人民共同模式,与中华文明的传统观念是相互排斥的。因此,对于社会主义的人民共和国,不应进行落实和维护,相反应当抛弃。

西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赵谦认为,在当下伴随这样疫病、战争以及分歧之下的现实危机,天下中国思维是可行的。在阐述“天下中国”思维时,对于中国人的民族特色如何彰显,他主要进行了两点思考:一是人民共和国的建构要依据中国人独有的民族性,二是人民共和国的建构要依靠我国独特的时代性。最后,他认为伴随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逐步深化,民族认同应更多高于国家认同,并且,在与时代的变迁协调一致的前提下,立足于民族性来发掘中华民族传统国家建构模式的政治智慧与历史智慧。

苗连营教授在总结中指出,程雪阳教授的报告为认识人民共和国提供了重要的独特的新视角,通过大量古典文献来支撑观点和思路,体现了做学问一贯细致、严谨、扎实的作风。苗连营教授也提出了该报告存在的值得进一步商榷之处:首先,需要历史学的评判,应当由历史学家对报告进行评议;其次,从天下到中国的转型动力、路径及逻辑应当进一步明确;最后,苗连营教授认为,民心这一人所共知的逻辑前提对转型的独特贡献应当在报告中得到体现。

 

第三单元主题为“国家统一义务的法理与实践”,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树忠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张龑做主题报告六位学者进行与谈。

 

张龑教授提出现代法律中,有两个深层次观念结构,一个是自由意志论,或者叫意志自由论。另外一个是维护国家领土完整和统一。实际上,后者被自由意志长期遮蔽,其本身表达的是一个历史联署关系。张龑教授讨论了空间的效力范围,他从三个层面作了论述:世界秩序、国际法,国内法。对于空间,存在两种观念,一种是意志的占有,一种是历史的占有,而自由决断背后所包含的是知识的累积,世代的生成。所以,张龑教授认为即便是自由的律法,也可能只是一种历史类型。基于马克思唯物主义重新审视自由意志构造的秩序,会发现自由意志有三个原则非常重要:人民主权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议会公决原则。这三个原则其实表达是一致的,源头在于唯心主义和基督教。当从存在先于意识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将精神与身体的结合看成一种联署关系,又可概括出三个原则:人民的生生法则、历代养成的联署法则、返本开新的继承与改革法则。

张龑教授认为,历史叙事是中国宪法的一大特征,中国人民作为一种历史存在,与宪法序言中的三项历史使命密切相连,即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也就是说人民是一个理性意志和历史存在的一个统一体。但人民整体的意志与分裂的空间存在张力,这就构成了国家统一与完整的困境,而这个困境背后就是一个自由意志和历史联署之间的断裂。聚焦在国家统一这一问题上,法理上来说就是一个自由意志和历史联署的问题。无论是西方还是中国,在自由意志的律法之外,还有一个历史联署的立法,在自由权利之外,还有历史性权利,这样两种权利可以给我们一个更丰富完整的法律观,在这个法律观之下,维护国家领土完整与统一是一项法定义务。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忠夏认为张龑教授的文章从历史连属关系方面对国家统一义务的法理基础做了一个很好的梳理,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而历史连属性其实也可以看作台湾是中国自古以来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一表述的法理上的表达,具体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一是历史的连属,自古以来到今天,中国作为一个历史维度,具有历史连续性;二是代表连属,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中国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所具有的连属性;三是革命连属,辛亥革命奠定了近代革命的基础,这也可以作为革命连属的体现。李忠夏教授同时也指出,可以从制宪权主体的维度去思考两岸统一的问题,我们的制宪权主体在近代开启以来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历次的立宪实践都是以中国人民为主体的。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祝捷阐述了三点与谈意见:第一,关于国家统一义务的问题,虽然我国宪法序言为台胞设定了国家统一的目标,但是“国家统一”究竟属于何种性质,有待进一步阐明;第二,关于和平秩序论的问题,祝捷教授将其与自己曾经发表过的“名分秩序论”进行了比较,认为两种理论均赞同在台湾统一过程中可以从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寻找一些因素,至于统一过程中哪种理论应起到主要作用,可以做进一步讨论;第三,关于国家统一存在不同语境下的概念差异问题,德国语境下的国家统一与中国语境下的国家统一并非具有完全相同的内涵,该理论不能作为国家统一义务的唯一来源,应当站在中国的现实政治视角下去审视这一理论。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张震认为张龑教授提出的“连属理论”具有重要意义,该理论为台湾、大陆同属一个中国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有利于瓦解霸权国家标榜的民族自决、全民公投等伪命题;其次,在对张龑教授所提出的“连属理论”进行了详尽梳理的基础上,张震教授认为两岸的连属关系不仅要维护,对于企图于任何手段破坏这一关系的行为,也必须予以制裁;最后,张震教授提出后续可以通过深入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内涵,探索习近平法治思想中解决台湾问题的新方案,以期为实现祖国统一的民族大业提供新的理论视角。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晓楠提出了三点意见:第一,张龑教授把一带一路和两岸统一统合在一个涉外法治的视角下的时候,这是与台湾问题属于我国内政问题的基本性质其实存在相悖之处,有待张龑教授的回应;第二,张龑教授在文章中提出了精神与身体的二分法,其实涉及到国家统一过程中的人心层面回归的问题,但是这一问题更多地属于社会学的问题,很难从法学与规范性的角度去进行阐释;第三,从宪法序言到宪法不同条文对于国家统一的表述虽并不相同,但存在一个确定的法秩序,如果强行用理论体系去包裹确定的法秩序,或许可以使其理论基础更为深厚,但也造成了更多的争议。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屠凯认为,首先,中国宪法上的中国人更像是一个集合概念,而不是一个复数的概念,并对中国人民这样一个集合概念的特点进行了分析。其次应当注意到宪法文本中责任跟义务的区别。最后,神圣职责是超越时空的而不是经验层面上维护政治共同体的问题。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段磊认为我国宪法上团结的概念和张龑教授所提出的连属关系有异曲同工之妙,在意义和功能上是比较相近的,同时对于宪法上团结概念和国家统一问题的关系提出三点看法:一是团结和统一的关系,用团结的话语来讲两岸统一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加强两岸民族团结,最终要落实到台湾同胞对于中国的民族认同、国家认同甚至政权认同,要把团结落实到实处重要的是结束两岸政治对立;二是团结和平等的关系,交易关系的发展不一定会带来连属关系的发展,加强对台湾同胞中国公民身份同等待遇的管理,才能够进一步的去加强团结;三是团结和民主的关系,台湾作为中国的一个地方,台湾居民作为中国人民的一部分,台湾的民主应该以维护整个国家的整个中国的团结和统一为前提。

张龑教授对以上与谈进行了回应。他表示,希望通过基础理论层面的探究,解决宪法或者法律实践中的问题民族团结和一家亲两岸一家亲,更注重的是一家亲本身而不是团结第一、团结指的是一个状态一个结果。第二、团结本身有很强的基督教传统。我们需要构建中国话语,因此有意回避。他同时指出,涉外法治不等于国际法,国际法只是现有的国际法律。而涉外法面临两个方向,第一,处理中国对外的关系。第二个,中国对世界秩序的构建。

 

单元主题为“备案审查的国家图景”,由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评论》主编秦前红主持。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郑磊做主题报告。位学者进行与谈。

 

 

郑磊教授首先通过破题来介绍问题意识、方法意识和主题线索。郑磊教授开篇指出,备案审查研究不仅要安放到中国整个法权基础和民主安排中考察,即在国家图景中研究备案审查的理念中,而且要从备案审查研究中凝练规范图景,即提炼备案审查中的国家图景。这是一个从经验命题中淬炼规范基础理论、规范体系的过程,,需要经由“建制式规范思考”构建备案审查制度的宪法规范力。备案审查实践和研究已经呈现出复杂系的议题群,报告选择从“一元多系统”问题束中的红线议题。

首先,郑磊教授提出“一元多系统”备案审查结构的现象外观和关联现象。“系统”是指组织机关系统,“一元”是指单一制国家中的法制统合目标。全国人大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党内备案审查的多系统结构,需要系统之间要衔接联动,各系统分别形成对应的备案审查分论。

第二,“一元多系统”备案审查结构的实践困境在于“审出多门如何趋近法制统合”。具体原因和体现而言,一是审查冲突,二是审查能力透支。第三,“一元多系统”备案审查结构的制度原因。包括“一元二级多层次”立法体制自身、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大规模立法时代”转向“精细立法时代”的时代阶段、制定主体法源观、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拓展契机等诸多因素综合而成。第四,“一元多系统”备案审查结构的规范框架。初步勾勒了四个规范体系构成的框架,包括主体规范体系、程序规范体系、基准规范体系、审查决定类型和效力体系。

余论部分,郑磊教授以作为研究线索的“一元多系统”备案审查结构展开了衍生阐述。包括由此带来的备案审查总论、分论研究,可以展开审查主体意义上、审查对象意义上、是审查程序意义上的多重视角的多系统研究;这些多视角的研究可交叠辉映出规范意义上的备案审查国家图景,这,正是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之核心——提高备案审查工作的规范质量。

王锴教授认为,郑磊教授的文章敏锐地揭示了我国目前备案审查制度一元多系统的现状,概括了报告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如何在确保国家法制统一的情况下,解决目前分散的备案审查体制,并对分散体制形成的原因提出了思考。王锴教授提出,备案审查制度分散的根源在于法律解释权的分散,因而要破除只有制定机关才能解释自己制定的法的立法解释思维。同时,王锴教授认为当前最大的问题在于非立法性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央对其往往没有审查权力而地方对其有多个审查机关。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林彦认为郑磊教授所提出的备案审查领域的一元多系统问题,其实在宪法文本中也有类似的体现,比如宪法文本当中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同时宪法序言当中又规定一切国家机关都负有维护宪法权威的责任,这实际上也存在一元和多系统之间潜在的一种张力。同时林彦教授也提出在郑磊教授提到的问题外,还有其他问题也值得关注,比如备案审查制度中审查对象的扩展问题,以及在探讨审查对象是否突破立法的权限时的审查标准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柳建龙认为,郑磊教授的报告对合宪性审查做出了整体梳理,对于其困境做了深入的讨论,针对其未来构建提出了构想。柳建龙教授亦针对报告内容提出了几项值得商榷的问题:一是将一元多系统作为一个特征是有疑问的;二是审查困境更多的是实施问题而不是运转问题;三是备案审查、合宪性审查遮蔽了前二三十年宪法学界的整体追求;四是应当在完善程序机制上做更多的观察或者建构;五是当前合宪性审查的社会效果而非法律效益是微小的;六是如何协调政治逻辑和法律逻辑之间必然存在的紧张关系。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蔚首先提出了一个设问,即宪法当中的国家究竟属于规范还是事实;其次,她认为郑教授的理论铺陈完成了一种规范性的预设,具体包括:一是把备案审查作为国家图景来统合国家意志以避免宪法学科滑入政治学科的危险,二是把国家图景当中宪法学的纵向和横向权力的配置做了铺陈;最后,就郑教授对一元二级多层次立法体制的投射提出了四点自己的意见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登杰就郑磊教授的报告参与了与谈。他主要从两个领域阐述了自己的看法:一是国家图景的问题。首先,他认为郑磊教授对于国家图景的阐述并不是很突出,从这个备案审查制度里面可以体现何种国家图景,或者这种国家图景可以具体化为何种备案审查制度,都是可以讨论的。其次,在有关合宪性审查过程中引用凯尔森的理论,在理论层面与中国的现实层面都是存在一定冲突的;二是一元多系统的问题。他认为这并非中国特色,中国的法律制度现状究竟在何种层面上可以称作一元多系统,有待从理论上进一步发掘。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梁洪霞对郑磊教授文章中的一元性和多系统这两个关键词提出了几个问题,一是现行的“4+X”备案审查功能形式上是多元的,但实质上是否是一元的,功能之间是否会出现一定的冲突,又该如何实现一元性;二是备案审查的法制统合功能和保证公民合法权益功能之间是否存在一定冲突,功能之间是否存在价值位阶,也需进一步研究;三是我们所讨论的备案审查中的审出多门在理论上存在的,那么事实上这个问题严不严重,也需要进行事实上的论证;四是备案审查中的自我审查问题、规避审查问题以及审查系统之间的冲突,这些问题该如何解决。

 

闭幕阶段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忠夏主持并总结。中国人民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胡锦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小建进行总结发言。

 

胡锦光教授指出,本次研讨会围绕会议主题取得了重要成就,对于中国宪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强化至关重要。他认为,宪法学基本内容由基本人权和国家机构两个部分的研究组成,我国宪法学界更偏重于对基本人权的研究,因此在研究基本权利的同时,对于国家相关的学说进行研究在丰富宪法研究价值层面的意义会更大一些。其次,他指出如何以法学与规范的思维对国家进行研究是宪法学区别于其他学科的一个基本特色。而从中国立场出发,我们面临的一个主要任务还在于加强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国家学说和国家理论的研究,尤其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无产阶级政权建立后提出的一些原则性的看法和论述。最后,他提出以宪法当中所确认的有关国家基本制度以及这些制度当中所蕴含的基本的理论为基础进行研究是宪法学研究的基本特色,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还有很多具体问题亟待宪法学者进行研究。

 

秦小建教授提出,首先,本次会议的四个主题报告都是自觉的将讨论放置在自主性的中国宪法知识体系当中,但自主性并不意味着与西方理论的不可通约。对这些自主性议题的讨论,我们所使用的概念体系、理论研究方法并没有颠覆原有的理论方法和原理。第二,宪法基础理论的学术品格和具体的制度研究不一样的地方在于它要回溯到事物的本质,各位学者也是从法律体系统一的这个原点当中对备案审查进行法治国秩序的思考。第三,国家是现代宪法的逻辑起点,国家建构是现代宪法的首要命题。只有在国家的统一法秩序之下,才有公民基本权利和国家权力的相互关系,才有国家社会个体得以展开的基本话语框架。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中国宪法在规范上确立的一个最基本的命题,这也给目前进行的宪法基础理论研究提供了基本指引。秦小建教授提出学者们应通过学术努力去建构一个相对抽象但是又能够直面现实、追求厚重但是又不失理论的亲民性和回应性、相对开放且能够保持规范性的宪法基础理论,这是每一个宪法学人不能回避的使命。

 

李忠夏教授指出,如何在宪法学的研究当中重新找回国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命题。学者们应在宪法学的研究中挖掘国家的存在,但同样也要关注过度强调国家对宪法学带来的冲击。把国家的正当性纳入到宪法学规范的框架当中是宪法学者进一步需要去攻克的一个命题。最后,李忠夏教授对与会各方的莅临与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和敬意,并宣布本次会议顺利闭幕。

文章来源:明德公法网
发布时间:202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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