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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治理论与实践研讨会”邀请函
尊敬的 研究员:
为弘扬宪政理念,开展警察法治理论研究,繁荣警察法治学术,推进警察法治工作,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警察法治研究所决定于2009年7月11日(星期六)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召开“警察法治理论与实践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的分主题为:
1. 警察权的性质和地位;
2. 警察权行使的范围和界限;
3. 警察权行使的程序规制。
具体安排如下:
1.报到时间暨地点:2009年7月10日(星期五)全天,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728办公室。
2.会议时间暨地点:2009年7月11日8:30~18:00,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
3.费用:交通费、住宿费自理(需要协助预订住宿及返程车票、机票的,请于2009年5月31日前将回执信息返回秘书处,以便安排);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将负责您2009年7月10日晚及会议当天的餐饮。
4.会议论文:与会代表原则上都应提交论文。为便于研讨会议程的安排和与会论文的编辑成集,请您于2009年7月1日之前将论文发至liujl_ruc@163.com或者jianlong.CHN@gmail.com。
5.研讨会联系人电话暨电子邮件地址:
柳建龙 13811407575(京) liujl_ruc@163.com或者jianlong.CHN@gmail.com。
我们诚挚地期待您的莅临。
此致
敬礼
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
警察法治研究所
二零零九年四月十八日
附录1:
“警察法治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回执
姓 名 职称/职务 论文题目 工作单位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是否订
返程票 (如需订返程票,请注明返程日期、车次或航班)
附录2:论文撰写规范 (一)文章编撰规范
1.大标题:“一、” 黑体小二号(18pt),占六行(按宋体小四号计)居中
2.一级节标题:“(一)” 黑体小三号(14pt),占四行(按宋体小四号计)顶头
3.二级节标题:“1.” 黑体小四号(12pt),占两行(按宋体小四号计)顶头
4.正文:宋体小四号12pt
5脚注:在文内相应位置用上标标注,页面底端加脚注,每页连续编号,脚注内容用宋体小五号。
(二)《注释体例》(《法学研究》的《注释体例》)
(一)一般规定 1.采用脚注(法律史文章之古文献可采加括号之文内注)。 2.连续注码。 3.注码放标点符号后(对句中词语加注者除外)。 4.文中及页脚注码符号为六角型括号。引文资料作者为外国人者,其姓名前加方括号注明国籍。 5.作者注仅注明作者单位(不含院系)及职称或者职务。 6.一般的感谢语可酌情删去。如系项目成果,可保留项目名称。 7.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 8.非引自原始出处的,注释前加"转引自"。 9.数个资料引自同一出处的,注释采用:"前引〔2〕,某某书,第×页。"或者"前引〔2〕,某某文。"两个注释相邻的,可采"上引某某书(文)"。 10.引文出自同一资料相邻页者,只注明首页;相邻数页者,注为"第×页以下。" 11.出版日期仅标明年份。通常不要"第×版"、"修订版"等。 12.引文出自杂志的,不要"载"、"载于"字样。 13.原则上要求所引用的资料出自公开发表物。未公开发表的,采"××××年印行"。 14.原则上不可引用网上资料。
(二)注释例 1.著作类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6页。 〔2〕周鲠生:《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156页。 2.论文类 〔3〕王家福、刘海年、李步云:《论法制改革》,《法学研究》1989年第2期。 3.文集、教材类 〔4〕龚祥瑞:《比较宪法学的研究方法》,载《比较宪法研究文集》第1册,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5〕佟柔主编:《民法》,法律出版社1980年版,第123页。 4.译作类 〔6〕[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69页。 5.报纸类 〔7〕王启东:《法制与法治》,《法制日报》1989年3月2日。 6.古籍类 〔8〕《宋会要辑稿·食贷》卷三。 〔9〕[清]沈家本:《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第43卷。 7.辞书类 〔10〕《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932页。 8.港台著作 〔11〕戴炎辉:《中国法制史》,台湾三民书局1966年版,第45页。 〔12〕史尚宽:《民法总论》,台湾1988年版,第230页。 9.外文类 从该文种注释习惯。著作或者文章名使用斜体。尽可能避免中外文混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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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明德公法网 |
| 发布时间:2009/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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