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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作者之简介(注一) 
本书作者克理斯提安·史塔克(Christian Starck)教授(以下简称作者),1937年出生于布雷斯劳(Breslau,1945年之前属德国,二战后割让给波兰,现名Wrocław)。高中毕业后,在基尔(Kiel)、弗莱堡(Freiburg)及邬兹堡(Würzburg)大学攻读法律学,于1960年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1963年,于邬兹堡大学获得法学暨教会法博士(Dr. iur. utr.)学位。1963年至1964年间,担任邬兹堡大学研究助理,并于1964年在慕尼黑(München)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1964年至1967年间,于联邦宪法法院担任法官学术助理;1968年至1971年,于巴伐利亚邦内政部担任公务员。1969年,以《基本法之法律概念》(Gesetzesbegriff des Grundgesetzes)论文题目,于邬兹堡大学取得公法教授资格。1971年起,正式担任哥廷根(Göttingen)大学公法教授,于该校执教至2005年退休为止。其间,曾任哥廷根大学校长(1976年至1977年),同时兼任下萨克森邦宪法法院法官(1991年至2006年)、德国第二电视台(Zweites Deutsches Fernsehen, ZDF)评议会委员(1978年至1992年)、欧洲公共电视台(Association Relative à la Télévision Européenne, ARTE)咨询委员会主席(1991年至2000年),并受聘为法国巴黎第一大学客座教授(1987年)、中国南京大学客座教授(1989年)。退休后,继续从事研究工作,并于2008年获选为哥廷根学术院(Akademie der Wissenschaften zu Göttingen)院长,为该学院首位社会科学出身之院长。 
除教学研究外,作者同时是欧洲及国际重要学术组织之成员,例如:哥廷根学术院、柏林科学院(Wissenschaftskolleg zu Berlin)、国际宪法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onstitutional Law)、德国比较法协会(Deutsche Gesellschaft für Rechtsverglei-chung)、德国公法教授协会(Vereinigung der Deutschen Staatsrechts-lehrer)、哲学研究基金会(Stiftung Forschungsinstitut für Philosophie)及欧洲公法协会(Societas Iuris Publici Europaei)等。作者曾担任其中之德国公法教授协会、国际宪法协会、欧洲公法协会的主席,并且是后二组织的永久荣誉主席,显示作者学术贡献之卓越及地位之崇荣。 
二、作者之学术成就 
作者致力于公法的研究,治学严谨,触角广泛,著作等身,贡献卓著。以下分就宪法、行政法、国家学等方面,简要介述作者的学术成就: 
在宪法方面,作者专精于基本权理论及基本权释义学,尤其是德国著名宪法注释书之一的《基本法批注书》(Kommentar zum Grundgesetz)的主编(注二),并负责最重要的宪法前言、第一条至第五条(人性尊严、一般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人身自由、平等权、宗教自由、言论自由、广播电视自由、艺术自由、学术自由)之注释,剖析周详,论述细密,理论与实务兼备,堪称德国宪法的权威著作之一。除了基本权之一般理论外,作者对于人性尊严、宗教自由、广播电视自由的阐述尤多,同时关注基本权理念的落实机制,因此长期探讨宪法审判的理论与法制,考察对象更遍及欧洲(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亚洲(韩国、台湾)、南非等,堪称当代研究宪法审判制度的代表性学者。此外,联邦制度、财政宪法、各邦宪法,亦属作者重要研究领域,作者并经常对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裁判进行分析与批判,其宪法重要著作主要集结于《宪法解释之实务》(Praxis der Verfassungsauslegung,1994年)、《民主宪法国家》(Der demokratische Verfassungsstaat,1995年)、《自由与制度》(Freiheit und Institutionen, 2002)、《宪法解释之实务Ⅱ》(Praxis der Verfassungsauslegung II,2006年)、《宪法》(Verfassungen,2009年)等书,但这也只是作者宪法研究成果的一小部分。作者在行政法方面的著作亦多,尤其专精于财政法及税法,是德国少数通贯行政法总论及各论的公法学者。 
除了宪法与行政法等传统的公法研究外,作者特别重视公法研究的基础学科,包括一般的国家学、法制的历史背景、哲学根基、法的基本概念等。作者不仅深研德国公法,更从较高的视野观察德国法与欧洲各国法制,乃至于其他国家的交互影响,因此对于法比较、法继受等方法论及其应用多所倡导,在多篇论文中,例如「公法之法比较」(Rechtsvergleichung im öffentlichen Recht)、「法学之未来」(Die Rechtswissenschaft in der Zukunft),充分展现其大师级的法学功力。 
作者擅长研究写作,更具组织能力及领导特质,在德国及国际法学界相当活跃,颇受敬重。1978年起担任德国颇具影响力之综合性法学期刊《法律人杂志》(Juristenzeitung, JZ)的主编之一,至2006年止。作者经常担任重要丛书或系列书籍的主编工作,例如:「宪法审判权之研究与资料」丛书(Studien und Materialien zur Verfassungsgerichtsbarkeit,1973年起);「联邦宪法法院与基本法」(Bundesverfassungsgericht und Grundgesetz,1976年),即联邦宪法法院25周年纪念论文集,二大巨册;「德国基本法之基本原则」(Main Principles of the German Basic Law,1983年);「德国基本法之权利、制度及对国际法之影响」(Rights, Institutions and Impact of International Law according to the German Basic Law, 1987年);「德国基本法之新挑战」(New Challenges to the German Basic Law,1991年);「德国宪政主义之研究」(Studies in German Constitutionalism,1995年);「宪政主义、普世主义与民主:比较分析」(Constitutionalism, Universalism and Democracy - a Comparative Analysis,1999年);「文化及法比较下之国家与个人」(Staat und Individuum im Kultur- und Rechtsvergleich, 2000年);「世界各国宪法审判权之进展」(Fortschritte der Verfassungsgerichtsbarkeit in der Welt,2004年、2006年)等。 
除公法研究上之卓越贡献外,作者在教学上亦甚有建树,更不忘栽培后进,指导的门生,如Gunnar Folke Schuppert教授(任教于柏林鸿堡大学,亦曾任德国公法教授协会主席)、Karl-Eberhard Hain教授(任教于科隆大学)及Rainer Grote教授(任职于马普国际法及比较公法研究所)等,目前在德国公法学界均属中壮一代之杰出学者。作者对台湾留德学生的照顾亦不遗余力,目前已有多位台湾留学生在其指导下,获得博士学位返国,积极投入台湾法学建设之中。例如:许宗力教授(现任司法院大法官)、李建良教授(任职于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同时任教于台湾大学),陈爱娥教授(任教于台北大学)、林三钦教授(任教于东吴大学)、范文清教授(任教于东吴大学)等,皆为台湾公法学界的重要学者。另外,杨子慧教授(任教于辅仁大学)、江嘉琪教授(任教于中正大学)也曾在其门下受教。作者对台湾公法学界人才的培养,可谓功不可没。 
三、作者与台湾公法学之关系 
作者与台湾公法学界的关系,相当密切,曾多次来台访问,进行学术交流活动。作者第一次来台访问是在于1976年,当时是以哥廷根大学校长的身分,应教育部之邀请,并在政治大学法律系进行一场「有关德国联邦宪法法院」(Concerning the German Federal Constitutional Court)的学术性演讲(注三)。作者原与岳生素昧平生,因读到岳生于1972年在德国《公法年报》(Jahrbuch des öffentlichen Rechts der Gegenwart)发表的一篇题为「第三权在中华民国宪法上的地位」(Die Stellung der Dritten Gewalt im Verfassungsrecht der Republik China)的论文(注四),主动与岳生联系,因而结识,从此建立深厚的友谊。1980年间,许宗力教授考取教育部公费留德奖学金,经岳生引介拜入作者门下,成为作者的第一位台湾门生。其间,作者每学期致函岳生,详述许宗力教授在德期间的修课及学习状况,负责的态度及照顾学生的用心,令人感佩。1989年,作者应台大法律学院的邀请第二次到访,并发表专题演讲,便由已学成归国的许宗力教授担任即席翻译。当时李建良教授适考取教育部公费留德奖学金,有幸藉此机缘拜见作者,蒙允为指导教授,延续作者与台湾的师生缘。 
1995年,作者应国科会之邀请,第三度来台访问,并分别在台湾大学及政治大学发表专题演说。1998年,作者第四次到访,作者与岳生已论及德国与台湾双方法学交流及举办研讨会的构想,于是乃有「德台研讨会」(Deutsch-taiwanesisches Kolloquium)的产生。1999年7月8日至10日在德国哥廷根大学举办第一次研讨会,会议主题是「国家与个人之文化及法比较」(Staat und Individuum im Kultur- und Rechtsvergleich),构想付诸实现。是年2月,岳生接任司法院行政职务,并于7月主持全国司法改革会议,不克前往参加,但曾以书面贺词说明这项会议的性质及意义,并且希望这项活动下次也能在台湾举行,参与的对象更能扩大。3年之后,这个构想获得了实现,就在2002年9月26日至28日,第二届德台研讨会以「民主宪法国家中宪法学之角色」(Die Rolle der Verfassungsrechtswissenschaft im demokratischen Verfassungsstaat)为主题,在台北举行(第五度访台)。有了两次成功的经验,4年后,第三届德台研讨会又再度回到德国举办,2006年10月2日、3日以「宪法审判权之法比较」(Verfassungsgerichtsbatkeit im Rechtsvergleich)为主题举行研讨会,针对两国的宪法诉讼制度进行多方及深度的探讨与对话,可以说是一场很成功的宪法诉讼制度比较研究。值得一提的是,在同年的12月,岳生以司法院院长的身分正式邀请作者访问司法院(第六度访台),请其分别于12月7日及11日在司法院对大法官及其他同仁发表两场有关宪法解释之专题演说,题目分别是「宪法法院所为之宪法及宪法诉讼法的解释与续造」(Auslegung und Fortbildung der Verfassung und des Verfassungsgerichtsgesetzes durch das Verfassungsgericht)及「权力分立与宪法法院审判权」(Gewaltenteilung und Verfassungsgerichtsbarkeit),在如此短的期间内有如此密切的学术往来,可说相当难得。 
第四届德台研讨会承续前三次会议的经验与精神,选定以「公法典范的继受与变迁」(Rezeption und Paradigmenwandel im öffentlichen Recht)为主题,于2008年11月7日、8日在台北举行(第七次访台)。第五届德台研讨会又轮回德国主办,2011年4月1日、2日照例在哥廷根大学举行,以「法律」(Gesetz)为主题,探讨法律的各种面向,岳生因已卸下司法院大法官及院长的职务,因此得以第一次亲身赴德与会,收获良多。 
德台研讨会的成果,会后均集结成专书,由德国Nomos出版社出版,目前已累计有4册,透过文字的传输,让德语世界的人士了解台湾公法的发展以及台湾和欧洲(尤其德国)的法学互动,也见证了德台公法学术交流的紧密程度与具体成果。这当中作者均亲自擘划、参与,并作引论及总结。作者透过演讲及学术研讨,在德台公法学术交流上扮演关键性的桥梁角色。2011年9月间,作者应台湾大学法律学院与财团法人翁元章基金会之邀,以法学讲座教授的身分,即将八度来台访问,并作三场学术演讲,作者与台湾公法学界往来密切之程度,可见一斑,能与他相比者并不多。 
岳生基于对司法权与宪法诉讼权的研究兴趣,加上多年亲身从事释宪工作之关系,对于德国宪法法院制度的理论发展及运作实务,特予关注。作者为宪法审判权及释宪制度的权威学者,尤专精于德国联邦及各邦宪法法院制度。多年来,岳生经常藉由与作者往来的机会,针对如大法官解释的效力等释宪相关问题,或向他请益,或彼此切磋,每每获得许多宝贵的建议与心得,不仅岳生个人受益,台湾释宪制度的发展也蒙获其利。 
四、作者的基本理念与本书的翻译 
本书《法的起源》(Woher kommt das Recht?)分成三部,共收录作者11篇论文,其中有6篇是作者来台参加研讨会或应邀演讲之论文,意义重大。第一部的首篇「法的起源」,与本书的书名相同,为全书的导论,阐明我们赖以生活的法并非单由国家立法者所制定,还包括法院裁判、契约、国际条约等。因此,法继受对于一国法的起源及法秩序的建构具有重大意义,作者因而进一步阐述法继受的原因、条件与形式(本书第一部第二篇)。其余各篇,举凡欧盟时代的一般国家学、法律与契约、社会权、学术自由与责任、规范审查、宪法解释与续造、权力分立与宪法审判权、全民基本共识等议题讨论,亦皆环绕在此一基本理念。作者旁征博引东西方主要国家的学说、法制与实务见解,反复申论,印证其说,并且强调在终结专制或独裁政权之后,宪法法院足以在法治国及民主宪法建构的巩固上发挥主要的功能,立论精辟,发人深省。 
此次中文翻译,由李建良、蔡宗珍、陈爱娥、杨子慧、范文清等教授合作完成。这几位教授直接或间接受过作者之陶冶,由其负责翻译,必能掌握原文的精髓,确切地传达作者的法学思想。 
作者治学,着重宪法基本价值、体系、逻辑论证的法学思维,《法的起源》一书为作者融贯学理与实务的代表作之一,通晓德文者自得直接阅读原文,汲取书中义蕴,但对广大的公法爱好者来说,却常苦于语言隔阂而难窥堂奥。中文版问世,正可以弥补此项缺陷。作者前曾于2006年将重要宪法论著集结编辑,以中、德文对照的方式,出版《法学、宪法法院审判权与基本权利》一书,颇受好评,此次再循相同模式出版本书,相信更能嘉惠台湾法学,岳生作为本书作者多年的好友,谨于付梓之际,特缀数语,郑重推荐,以兹为序。 
  
翁岳生 谨识 
2011年9月  
注一:本序承李建良教授提供相关数据及协助,谨此致谢。 
注二:《基本法批注书》(Kommentar zum Grundgesetz),系由Hermann v. Mangoldt教授所创立,后由Friedrich Klein教授续编,目前由作者担纲主编,共计3大巨册。Hermann v. Mangoldt教授是德国重要的公法学者之一,为基本法制宪会议(Parlamentarischer Rat)的成员,并且担任基本问题及基本权利委员会(Ausschuss für Grundsatzfragen und Grundrechte)的主席,对于基本法中纳入自由民主法治宪政秩序,扮演了关键性的角色。 
注三:刊载于《政大法学评论》,14期,1976年10月,页157-172。 
注四:作者在前注文章中,特别提及此事。 
  
作者序  
本书的书名同时是本书第一部的首篇,为全书的导论,该文阐明我们赖以生活的法并非单由国家立法者所为,纵使法的内容形塑出自立法者及法院之手。因此,第二篇指出承自其他法秩序的法继受何以如此之重要。第三篇初看之下,似乎只涉及纯粹欧洲的现象。的确,欧洲的国家联盟已有大幅进展,且有相当大程度的稳固性。各成员国将其国家高权移转予联盟,在此范围内,欧盟机关制定对成员国有拘束力之法。在世界的其他区域,也可见此种国家联盟之同等功能,如非洲南部及南美洲之情形,可为例证。 
本书第二部从不同的法源观点,探讨法的来源问题。第一篇阐明法律与契约在法的产生上之交互关系,指出契约不仅只在法律的框架之内缔结,其本身尚具有原始的造法功能。第二篇以常被讨论的社会权为中心,阐释条约、宪法及法律中所规范之社会权,并探讨其不同之规范密度与效力强度。唯有同时掌握预算决定权的立法者,始能将社会权转换成具有拘束力的请求权。发现或发明新事物之学术,虽然自由,但须谨守宪法的框架,此点将于第三篇阐述。 
本书第三部专论宪法法院审判权。前二篇涉及宪法解释,其由宪法法院主其事并与宪法学之间进行持续的对话。宪法法院审判权确保权力分立。但由于宪法法院对于宪法解释享有最后的发言权,因此,如果宪法法院忽略宪法的框架特性而过度地限缩立法机关在政治上必要的形成任务,其结果将会使权力分立受到危害(参见第三篇)。所幸事实显示,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及其他宪法法院认知到此种危险。可以清楚地观察到的是,宪法法院透过其裁判,巩固了宪法上之政府组织构造及社会的基本共识。此点本书针对欧洲国家及南非之宪法法院探讨之(参见第四篇),依照我个人的观察,此种现象尤其亦适用在台湾及一九九○年代之后的南韩。在终结专制或独裁政权之后,就法治国及民主宪法建构的巩固,宪法法院足以发挥主要的功能。书末是一篇短文,谈的是关于防卫空中恐怖攻击的界限问题,也就是联邦宪法法院所设定之界限。 
本书计收11篇论文,其中4篇,系本人于2006年应司法院院长、国立台湾大学及天主教辅仁大学之邀所作的演讲,业已发表于期刊上。其余各篇系于出版本书时始译成中文。译者绝大部分曾在哥廷根求学,并熟悉我的学说,在此谨对其辛劳表示谢意,同时感谢 许宗力大法官及李建良教授承担本书的编辑任务,李教授并负责所有译稿的总校正工作。 
很高兴看到我以中文发行的第二本书问世,让学生们得以认识我的学说。 
  
克理斯提安·史塔克 
(李建良 译) 
  
法的起源 
丛 书 分 类:图书─法律-宪法 
作者:           Christian Starck 
译者:           李建良 、 范文清 、 蔡宗珍 、 陈爱娥 、 杨子慧 
出版单位:元照出版 
经销单位:元照出版 
出版年月:2011年10月 
版次:1 
ISBN/ISSN:9789862551493 
分类号:580.7 
元照书号:1D191PA 
定价:560 元 
  
本│书│简│介 
  
克理斯提安·史塔克教授是德国重量级公法学者,治学尤重宪法基本价值、体系、逻辑论证的法学思维,本书是作者融贯学理与实务的代表作之一,分成三部,共收录11篇论文,内容含括法源、法继受、一般国家学、法律与契约、社会权、学术自由、规范审查、宪法解释与续造、权力分立与宪法审判权、全民基本共识与宪法审判权,以及反恐的法治课题等重要法学议题,立论精辟,发人深省。采中、德文对照方式编排,适合对公法研究及德文法学有兴趣者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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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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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法、国家、超国性 Erster Teil: Recht, Staat, Supranationalität  •法的起源?/李建良(译)/3  •Woher kommt das Recht?/23  •法继受之原因、条件与形式/李建良、范文清(译)/43  •Gründe, Bedingungen und Formen von Rechtsrezeptionen/55  •欧盟时代的一般国家学/蔡宗珍(译)/69  •Allgemeine Staatslehre in Zeiten der Europäischen Union/87 第二部:契约、宪法与法律 Zweiter Teil: Verträge, Verfassung und Gesetze  •法律与契约──基本概念的厘清/陈爱娥(译)/109  •Gesetz und Vertrag – Grundbegriffliche Klärungen/127  •国际条约、宪法及法律中的社会权/李建良(译)/147  •Soziale Rechte in Verträgen, Verfassungen und Gesetzen/163  •学术的责任/陈爱娥(译)/181  •Verantwortung der Wissenschaft/195 第三部:宪法法院审判权 Dritter Teil: Verfassungsgerichtsbarkeit  •宪法法学、规范审查与宪法解释/蔡宗珍(译)/213  •Verfassungsrechtswissenschaft, Normenkontrolle und Verfassungsauslegung/221  •宪法法院所为之宪法解释与续造/杨子慧(译)/229  •Auslegung und Fortbildung der Verfassung durch das Verfassungsgericht/241  •权力分立与宪法法院审判权/李建良、杨子慧(译)/255  •Gewaltenteilung und Verfassungsgerichtsbarkeit/269  •全民基本共识与宪法法院审判权/李建良(译)/287  •Nationaler Grundkonsens und Verfassungsgerichte/303  •航空恐怖份子的防制/李建良(译)/321  •Zur Abwehr von Luftterroristen/329 附 录 Anhang  •联邦宪法法院「航空安全法」判决/李建良(译)/339  •Luftsicherheitsgesetz-Entscheidung des BVerfG: BVerfGE 115, 118 (15. 02. 2006)   /375  |    |   
  
作│者│简│介 
作者:Christian Starck 
【现职】 
德国哥廷根学术院院长 
德国哥廷根大学公法学教授 
【经历】 
德国哥廷根大学校长 
德国下萨克森邦宪法法院法官 
法国巴黎第一大学客座教授 
德国公法教授协会主席 
国际宪法协会主席暨永久荣誉主席 
欧洲公法协会主席暨永久荣誉主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