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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宪法乃是由规范货币体制的正式法律组成的规范体系,它旨在调整货币发行主体与人民之间的公法契约关系,是货币宪法学的研究对象。货币宪法学作为一个研究领域,在国内尚未受到足够的关注,即便在西方也是一个新兴的研究课题。货币宪法学的核心议题乃是货币发行权,这是一项具有终极意义的财政权,而又与通货膨胀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历史上,我国曾有过几次大的通胀,当前的民众也正在经受高通胀的考验,这种高通胀现象往往起因于货币发行权的不规范行使,所以,此时提出货币宪法命题,不徒具有学理上的价值,更是当今时代的现实使命。本文希望通过对几位重要的货币宪法论者的观点加以梳理,为我国相关研究的展开提供某种理论线索。
一、弗里德曼论著中的货币与宪法
如果要追溯货币宪法学的起源,似乎有必要从立宪经济学(或称宪政经济学)谈起,甚至在某种意义上可以把货币宪法学与财政宪法一起看作立宪经济学的分支,当然,二者之间的区别是相当明显的。最早从立宪主义视角研究经济问题的,并非是布坎南(Geoffrey Brennan)、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或者哈耶克(Friedfrich A. Hayek),而是“弗莱堡学派”,包括被哈耶克称为“百年来德国社会哲学领域所产生的最严肃的思想家”的欧肯(Walter Eucken),以及伯姆(Franz Böhms)等人,他们在检讨德国社会从魏玛到纳粹时期的整体失败时,引入了“经济宪法”概念。虽然在经济宪法学的研究中,税收、财政、预算等获得了广泛的关注,但货币问题却一度被遗忘,最早由布坎南提出的货币宪法也遭受冷遇。不过在经济学界,货币始终是一个绕不过去的概念,相关的研究极为广泛,以弗里德曼为代表的货币学派,更是把无节制的货币发行、通货膨胀和扩张性的财政政策看作存在于资本主义世界的罪恶,这也是多数货币宪法论者所持的观点,不过作为货币主义创始人的弗里德曼,对货币自身以及通过宪法规范货币当局行为的问题,所进行的分析似乎更为深入。
有学者提出,弗里德曼曾经提出制定一部货币宪法的设想,以约束货币供应当局,防止其滥用货币发行权。事实上,弗里德曼并未直接使用“货币宪法”这一表述,不过他在1959年出版的《货币稳定方案》(A Program for Monetary Stability)以及1962年出版的《资本主义与自由》(Capitalism and Freedom)和《独立的货币当局是否必要?》(Should There be an Independent Monetary Authority?)等著作中,都表达了制定货币规章(宪法)的主张,他认为应当通过立法建立法治政府来执行货币政策,而不是人治政府,并通过规章来限制货币当局的权力。并且《独立的货币当局是否必要?》一文被收进了耶格尔(J. B .Yeager)所编的《探寻货币宪法》(In Search of a Monetary Constitution)一书。而在发表于1967年的《亨利·西蒙斯的货币理论与政策》(The Monetary Theory and Policy of Henry Simons)一文中,弗里德曼否定了在货币发行过程推行自由放任主义的观点,而主张构建规范货币发行的宪法规则。
弗里德曼是芝加哥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货币主义的创始人。作为与凯恩斯齐名的经济学家,他的许多论述都是为了反驳凯恩斯主义而展开的,通货膨胀则是相关论述的主线。尤其在二战以后,凯恩斯主义虽然带来了短暂的繁荣,但致命的后果随即发生,20世纪60-80年代,西方国家的财政经济受到“滞涨”的严重困扰。面对弥漫西方世界的通货膨胀,弗里德曼坚持自由主义的立场,强调货币政策和经济自由,向凯恩斯主义提出挑战。在他的多部著作中,都对货币发行与通货膨胀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弗里德曼认为通货膨胀是一种货币现象,货币的过度发行必然引起价格上涨。但当局总是有着增发货币的冲动,因为政府要增加开支,就必须增加财政收入,但是征税显然是一件不得人心事情,而通货膨胀则是一种隐蔽的、不需投票通过的征税方式,增加的货币本身就是政府的财政收入。针对政府的这一特性,弗里德曼认为应当建立一种制度安排,促使政府负担起货币责任,同时又能限制政府的权力,防止这种权力削弱自由社会的基础。要达到这一目的,则应通过立法制定关于货币存量的规则,使政府在发行货币时的冲动和任意受到严格控制。
当西方国家受困于凯恩斯的扩张性财政政策时,弗里德曼的理论受到了追捧,新保守主义也一度兴起。在实践中,英国的撒切尔政府和美国的里根政府几乎在同一时间放弃了凯恩斯主义,并开始削减福利支出,但其效果并不明显,并且不久之后,国家干预主义重新成为主流。但事实上,英、美的失误在于,仅仅把改革的目光放在了冻结工资和物价上,但是对货币问题缺少认识。而就弗里德曼的论述来看,最大的局限在于,虽然他也认为不兑换货币是一种罪恶,但是却没有提供消除这一罪恶的思路,反而将自己的理论建立在承认既存货币制度的前提之下,因此他所主张的货币宪法规则只能是现存制度框架内的权宜之计。至于如何设定货币数量标准,本身就是一个难以量化的问题。并且不同的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发展时期,社会生产状况纷繁多变,很难通过一部宪法规则对货币存量作出精确规定。
二、布坎南与货币宪法的提出
与弗里德曼同时代的公共选择学派的代表人物布坎南、布伦南(James M. Buchanan)等人,更加重视规则的作用。他们把研究的着眼点放在了宪法规则上,在《征税权——财政宪法的分析基础》(The Power to Tax: Analytical Foundations of a Fiscal Constitution)和《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The Calculus of Consent: Logical Foundations of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等著作中,他们表达了一个类似的观点,即认为人的行为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关于规则的选择,也就是制定规则的过程,或者说是立宪过程;第二个层次乃是依据宪法采取行动的过程,即执行的过程。相比较而言,布坎南更关心第一层次即立宪的过程,认为“立宪经济学考察对于约束的选择,而不是约束内的选择”,“我们所使用的关于人们在选择制度时的行为的模式,不同于那个更适合用来在现存制度结构下的行为作出预测的模式”。基于这样的前提,布坎南提出了制定“财政-货币宪法(fiscal-monetary constitution)”的主张。在发表于1962年的《可预见性:货币宪法准则》(Predictability: The Criterion of Monetary Constitutions)一文中,布坎南首先使用了“货币宪法”一词。这篇作品同样被收进了《探寻货币宪法》一书。
在《民主财政论》(Public finance in democratic process: fiscal institutions and the individual choice)、《赤字中的民主》等众多著作中,布坎南都表达了对于货币和通胀问题的看法。他在文章中说道:“我完全赞成通过外在的宪法准则明确界定货币当局的权限。”他说宪法秩序的真正目的有两个,一是杜绝个人崇拜,一是防止由政治上的不负责任带来的危害。宪法规则意在防范政治家的冒险主义,特别是经济上的冒险,诸如凯恩斯主义的财政赤字、通货膨胀。同时布坎南还提出了与弗里德曼极为接近的观点,即政府为了在选举中获胜,便会不遗余力的讨好选民,承诺种种福利,并制造财政幻觉欺骗选民,结果是高支出、高赤字,高通胀。
而在初版于1980年的《征税权》一书中,布坎南曾用专章探讨政府如何通过发行货币征税的问题,并认为货币宪法是由“一组涉及货币扩张程度之规则”组成的,它比一般的财政宪法更为严格。布坎南认为,纵然人们认识到通货膨胀是一种征税手段,但是通货膨胀并不是政府发行货币的唯一结果,即便在零通胀的情形下,授予政府发行不兑换货币(fiat money,即法定货币)的垄断权,它仍然能够以接近于零的成本创造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但是由于政府的利维坦特性,它不会满足于零通胀的目标,而现实中的人民必须继续持有现存的全部不兑换货币,所以就不存在逃脱通货膨胀税这一负担的绝对出路,于是货币发行权在更大范围内对所有纳税人进行了盘剥。面对利维坦政府对纳税人财产权所造成的威胁,仅仅依靠外在的货币规则并不能改变货币发行的性质,不如剥夺政府的货币发行权,或者是以“宪法性质的征税规则”取代货币政策的自由裁量空间。
根据多梅尼科·达米科(Domenico D’Amico)的分析,布坎南关于立宪主义的论述大体是从这几个角度展开的:(1)对确切的宪法规则的要求;(2)宪法在不同国家、不同时代的变迁;(3)通过宪法规则约束公司或企业的自我激励机制;(4)关于财政和货币规则的特别建议,等。这几个方面是同他的基本研究立场相一致的,不过相比较货币宪法,作为经济学家的布坎南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了税收、赤字、政府间竞争等问题上,并且也主要是从政治经济学角度进行的研究,而在制度层面和规范层面的分析则显得有些单薄。同时,布坎南相关论述的前提是货币发行权为政府所有,即中央银行属于公共部门,然而在美国等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货币发行权为私人所掌控,对于私人是否拥有征收通胀税之权,以及如何通过一部货币宪法对该权力加以规范的问题,被有意无意的回避了。
三、哈耶克的货币非国家化理论
同前述经济学家一样,哈耶克的许多观点也是针对凯恩斯主义提出的,不同之处在于,他力主通过实现货币的私营化来解决通胀问题。哈耶克关于货币问题的论著极为丰富,早在1931年出版的《价格与生产》(Prices and Production)和1933年出版的《货币理论和商业盛衰周期性》(Monetary Theory and the Trade Cycle)等著作中,他就表明了自己关于货币的看法。哈耶克一直不太看好政府在货币制度中所扮演的角色,他说对于20世纪前半个多世纪内货币体系的混乱而言,政府的控制既是货币混乱的结果,也是造成不稳定的原因,政府控制货币政策的主要隐患就是通货膨胀。由于我们选择了不可兑换货币,由于政府对货币的干预,依靠市场调节货币供应的条件已经丧失了。
哈耶克极力反对政府垄断货币发行权,在《货币的非国家化》一书中说道,政府一直在滥用货币垄断权,历史基本上就是政府制造通货膨胀的过程,政府就是不稳定的根源,并认为失业和通货膨胀也是由于政府干预和对货币的垄断造成的。政府垄断货币发行权还有另外一个严重的后果,即它导致了政府的集权并诱使政府侵犯人民的财产权利。因为对货币供应的垄断,使政府丧失了控制其开支规模的自觉性。然而政府不会像受到金本位制的纪律约束那样,克制自己不去肆意地滥用手中的权力。并且今天我们已经知道,控制货币的数量以防止货币购买力的剧烈波动的愿望是可以实现的,所以再也不能容忍政府不负责任的做法。然而将控制货币发行权的愿望付诸实施会有较多的困难,甚至说其可能性微乎其微,而它的破坏性却是显而易见的。
面对政府发行货币的冲动,哈耶克主张废除政府对货币发行权的垄断,实现货币的私有化。他认为,由于私人之间存在着竞争关系,货币发行主体为了在竞争中获胜必然会保持币值的稳定。因为它们要考虑到自身的信用、竞争力以及可盈利的空间。当然,哈耶克实现货币私营化的主张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并且这一观点本身有着极大的危险性。他把英国历史上的货币贬值归罪于英格兰银行的国有化,同样值得推敲。因为如果确如他所说的,实现货币发行的非国家化,则不可避免金融寡头的出现。但是无论如何,哈耶克还提出了一种不同的主张,自然有其理论上的价值。
四、波恩霍尔兹与霍维茨的货币宪法观
瑞士巴塞尔大学的名誉教授彼得•波恩霍尔兹(Peter Bernholz),和美国圣劳伦斯大学的史提芬·霍维茨(Steven Horwitz)教授,是当前较有代表性的货币宪法论者。二人对货币发行权的态度基本一致,不过在限制该权力的路径选择上有所不同,前者主张恢复金本位,后者则主张将自由竞争机制引入货币发行领域,但他们都认为货币宪法是一种次要的选择,如果能够实现上述两种机制,货币宪法存在与否便无关紧要。
波恩霍尔兹是欧洲货币经济学的重要领军人物,更被布坎南誉为“世界范围内研究货币通货膨胀问题的集大成者”。他在1986年发表的《货币宪法的执行与遵守》(The implement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a monetary constitution)一文中,沿着一条不同于布坎南的路径展开了自己的论述,他认为机构改革只能在政治活动过程中发生,因此,应当研究如何通过宪法文本,设置一套用来约束宪政选择过程中政府货币权力的机制。2000年,波恩霍尔兹在《新苏黎世报》上发表了题为《高通货膨胀的世纪》(Ein Jahrhundert der Hochinflationen)的文章,发展了自己的理论。文章对1914年以来频繁、极端的恶性通货膨胀案例进行了分析,认为历次通货膨胀都是由政府庞大的预算赤字所导致,根源还在于金本位制的废止,货币发行量不再受到贵金属储量的限制。而现代民主政府又有着对通货膨胀的偏爱,这是因为,在民主政体下,选民最关心的是就业安全、收入和住房保障等问题,而习惯性地忽视货币政策及其相关的远期影响和后果,于是政客们便通过制造如布坎南所说的财政幻觉的方式,骗取选民的支持,其结果只能是财政赤字的积累。面对通胀,最有效的办法是恢复金本位,然后才是通过货币宪法确保独立的中央银行可以抑制通货膨胀。
而在刚刚过去的2010年9月,在庆祝布坎南荣膺终身成就奖的会议上,史提芬·霍维茨(Steven Horwitz)教授提交了《我们是否需要一部专门的货币宪法?》(Do We Need a Distinct Monetary Constitution?)一文,文章中,针对布坎南和布伦南对竞争性货币机制的怀疑,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认为货币是市场的血液,离开正常运作的货币制度,分工、交流以及社会合作都会被削弱。只有在自由竞争的银行制度下,才能通过宪法对私人财产、契约和交易自由的保护,确保货币的中立性,确保价格稳定。从而以宪法为依托,对布坎南和布伦南所说的“政府垄断货币是罪恶的根源”这一问题,进行了补充。在这里,霍维茨的观点同哈耶克的货币的非国家化理论已经非常接近了。
在这篇文章中,霍维茨进一步讲,经济立宪主义试图对决策者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进行控制,以保障市场的正常运作和个人的自由权利。但是相比较而言,我们更愿意选择一部非专门性的货币宪法。他说如果宪法在保护财产权、契约和交易自由的同时,塑造出有效的非政治性的货币制度,那么我们是否能够认为,这部宪法本身可以归入货币宪法的范畴呢?如果自由银行制度能够解释货币制度的建构过程,并能够确保福利的性质,那么我们可以对这个问题做出肯定回答。而在立宪经济学所主张之正确的宪法规则已经存在的情况下,一部专门的货币宪法并无必要。
五、结语
从前述学者的论述可以看到,关于货币宪法的理论往往都是作为立宪经济学的一部分提出的,并未将其视为独立的研究领域。虽然存在专门探讨货币宪法的著作,但多是针对一时一事所展开的研究,立足点也更侧重于财政经济领域。且这些理论多是针对凯恩斯主义的理论缺陷提出的,如哈耶克极力反对国家干预,并把自由主义发展到极致,甚至把自由主义思想推广至货币发行领域。布坎南等人更是直接对凯恩斯主义提出批评,认为“凯恩斯经济学导致了政治家的过度自由;它摧毁了对政治家正常欲望的有效约束。用凯恩斯主义武装起来的政治家能够大肆花费并不因急需征来的税金。”
在上述几位论者之外,也有不少论者对货币宪法加以关注,如在《货币宪法与价格稳定》(Alternative monetary constitutions and the quest for price stability)一文中,芬恩·基德兰德(Finn Kydland)和马可·怀恩(Mark Wynne)两位作者分析了政府和中央银行为确保长期价格稳定所采取的各种手段,他们认为,当法定货币取代金属货币后,货币政策制定者获得了更大的自由裁量权,结果导致长期的价格不稳定。许多国家正试图通过各种手段恢复金本位制下通过限制中央银行权力来维持价格稳定的机制。在《通往欧洲货币联盟之路:皇帝、国王和精灵》(The Road to Monetary Union in Europe: the Emperor, the Kings, and the Genies)一书中,意大利经济学家,曾担任国际货币与金融委员会主席的托马索·帕多阿-斯基奥帕(Tommaso Padoa-Schioppa)就“财政协调与货币宪法”问题进行了论述。当然,本文无法就各位论者的观点一一介绍,而只能对几位较有影响的学者的观点进行概述。
至于研究货币宪法的直接目的,无非是探寻规范货币权力、解决通货膨胀的宪法路径。就我国而言,不仅在历史上曾经发生过高达4208.73%的通胀,即便是改革开放以后,也曾有过几次严重的通货膨胀,而自2007年至今,中国不仅遭遇了史上最严重的金融危机,也面临着改革开放以来最严重的通货膨胀。这次通胀的原因,除了农产品价格的上涨、输入型通胀的影响以及持续多年的高经济增长和贸易顺差之外,最为根本也最为重要的是一系列应对金融危机的政策,这些政策虽然是应对危机的现实选择,但不可避免的会带来信贷扩张,进而使得货币供应量大增,通货膨胀在所难免。面对持久的通胀,我们不仅要从技术层面加以关注,更应该从法律层面尤其是宪法层面对信贷和货币发行行为进行规范,以确保我国金融体制的良性运转,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并为群众的财产权益提供规范的宪法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