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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26日下午,由北京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人民大学比较行政法研究所联合举办的“《行诉法》修改国际研讨会”在明德法学楼917会议室举行。
研讨会由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所长、北京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建顺教授主持。出席本次国际研讨会的有:日本国一桥大学副校长高桥滋教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审判长刘行先生,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高秦伟博士,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李素贞女士,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张步峰博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洋女士,日本国久留米大学法学院专任讲师周蒨博士,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秘书处张童先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潘迪、程雪阳,博士白贵秀、何倩,以及在校博士研究生龙非、史全增、栾平平、禹竹蕊、乔亚南、曹飞、黄硕,硕士研究生刘海龙,日本国一桥大学硕士研究生杨帆,以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生钟翠霞、吴书熠等。
张童先生代表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市政府法制办致欢迎词,欢迎各位嘉宾。
刘行审判长回顾了近年来北京市行政诉讼情况,从依法行政、原告请求与法院审查、纠纷终结机制、行政审判职能、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行政审判体制改革、审判监督、裁判与调解的关系等多个角度谈论了对《行诉法》修改问题的观点和建议。
高桥滋教授介绍了日本《行政事件诉讼法》修改的经验和困惑。他指出,2005年日本《行政事件诉讼法》的改革要点可概括为以下4个方面:原告适格的扩大,让行诉制度更加容易理解、更加便于利用,诉讼类型的扩大,临时救济制度的完善。根据修改行诉法附则第50条,日本成立了由行政法研究者、最高法院事务总局、日本律师联合会和法务省民事局(事务局)共同组成的“修改《行政事件诉讼法》施行状况检证研究会”。该检证研究会对上述修改效果作出总体评价,认为目前没有必要再度启动修改行诉法。不过,高桥教授认为,应当继续观察该法的施行效果,为将来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该法律提供理论支撑。
高秦伟教授的发言题目是《行政救济中的机构独立和专业判断》。高教授指出,我国《行诉法》的修改应当在理论准备上多下功夫,可借鉴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经验。
李素贞副院长提交了两篇论文:《论行政诉讼中调解机制的引入》和《对“行政不作为”案件起诉条件的思考》,她的发言主要围绕调解机制的引入展开。她指出,行政诉讼案件的调解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并赋予其一定的法律效力。
李洋法官的发言强调了修改《行诉法》须注重比较行政法的视角,她概括了日本《行政事件诉讼法》与中国《行政诉讼法》在理念和制度架构等方面的异同,强调指出,日本行政诉讼的类型化很发达,值得我们潜心研究和认真借鉴,应当从国家宪政的视角来把握《行诉法》的修改。
张步峰博士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与<行政诉讼法>修改》为题,探讨了建立环境公益行政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在分析其可行性的基础上,围绕构建环境公益行政诉讼制度这一主题,提出了《行诉法》修改的具体建议。
杨建顺教授提交的论文题目是:《<行诉法>修改、行政公益诉讼与检察机关职能定位》,在确认《行诉法》修改的基本方向和价值目标的基础上,就行政诉讼中检察权的定位及原则、对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方式、检察机关的抗告权之完善、创设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定位等问题展开分析,并讨论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与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衔接问题。
龙非、程雪阳等与会人员参与了互动讨论。他们结合自身的研究兴趣,围绕我国《行诉法》的修改以及行诉法比较研究的相关问题,针对日本《行政事件诉讼法》的修改和行政诉讼实践,和高桥教授进行了深层次的学术交流。

杨建顺教授在总结发言中强调指出,我国《行诉法》的确存在许多不足,但是,实践中由于活用了司法解释,诸多非根本制度性的问题都可以得到较好的解决。修改《行诉法》,应当对根本制度性问题予以明确规定,对既有司法解释进行梳理、吸收和回应,并确立授权体制,明确规定司法解释的任务,在承认原告适格的方向上,由法官作出具体判断取舍。在这方面,比较行政法的视角很重要,日本的经验值得借鉴。只要确立了这样的基本方向和价值目标,就可以说,目前的《行诉法》不宜大修;另一方面,从确保《行诉法》实效性和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则宜进行大修,应当借鉴日本行政诉讼类型化的经验,建构起适合中国国情的、以类型化为基础的完备的行政诉讼制度。总之,我们应当潜心研究,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文 黄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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